姜明安:在事前控制权力 我们需要一部“行政程序法”

  
2015-12-15 16:03:25
     

声音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统一行政程序立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之下,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扩展和程序主义进路的确立提出了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的要求。程序立法延续单行立法思路难以满足新的社会条件下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与要求,需要转向制定综合性统一行政程序立法。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制定行政程序法对民法规则意义重大

首先,“行政程序法”对私权的保障非常重要。在实践中,行政权恣意任性的现象非常严重,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私权。从这点上讲,要充分按照法治的核心保护私权,就要从规范公权着手,而规范公权的核心就是要解决行政程序法完善的问题;其次,完善行政程序法可以为民法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必要的补充和保障。程序制约规制,民法上的规制也要受行政程序的制约。最后,完善行政程序法可以对民事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的指引。行政程序法和民法很多制度交织在一起,程序法的很多理念对民事权利行使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引和指导,两者分不开。

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应提上日程

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继出台后,立法机构应当将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提上日程。地方立法的局限性虽然明显,比如法律效力处于最低位阶,效力有限,大量需要由法律规范的内容无法得到体现等,但越来越多的地方实践有望助推全国性立法。

彭雪峰(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目前各地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不容乐观,法权责脱节、多头执法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饱受诟病。究其原因,行政权力未得到有效制约和规范,这是阻碍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大症结。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非常必要,现在条件已经成熟。

进程

立法并非一朝一夕

1986年“行政程序法”被首次提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任总干事张尚在司法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体系学术研讨会”上提出,要加强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立法工作。

2000年 这一年前后,学界形成了3个较有影响力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曾形成“行政程序法”立法高潮。在立法高潮的推动下,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程序法”列入了立法计划,但此后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中却没有“行政程序法”。

2008年 湖南省2008年制定全国第一部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开创了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先河。2009年5月,《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试行)低调通过,成为民族自治地区率先规范行政程序的第一家。进入2011年之后,各地方制定、出台自己的行政程序规定开始进入快行道。截至今年11月,我国已经制定十二部地方行政程序规定,法学界呼呼应尽快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专家分析,“行政程序法”有望提上立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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