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 田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用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骗取非法利益,结局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华蓥市法院依法严惩一起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案件,不仅顶格罚款10万元,还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捍卫了司法权威与诚信底线。
时间回溯到数年前。A建筑公司与B电动车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其厂房项目。后因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双方在华蓥市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61万余元。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并未按时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也未能执行到位。此时,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某动起了“歪脑筋”,他声称自己曾私下向A公司项目的授权委托人艾某某支付过款项,但这笔钱未在最终结算中扣除。为“坐实”这笔“已付款”,邓某伪造银行流水记录和收据,随后堂而皇之地向华蓥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某某和A公司向其“返还”高达449万余元的所谓“款项”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艾某某和A公司坚决否认收到过这笔款项,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法庭调查发现,邓某提交的所谓“转账记录”与其银行账户的实际交易明细完全对不上号,漏洞百出。更关键的是,邓某提供的收据上没有艾某某的签字确认。
面对如山铁证和法官的严厉质询,邓某的心理防线崩溃了,承认那份所谓的“交易明细”其实是当初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增信”而伪造的。他将伪造的证据用于诉讼,目的就是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非法减少其应支付的工程款。
华蓥市法院审理查明,邓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其主观恶意明显,伪造关键证据,虚构基本事实,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对此,华蓥市法院当庭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其顶格罚款10万元,还将邓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虚假诉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这一法律基本原则,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层面,法院可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刑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