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600%后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绝商业险理赔获法院支持

  
2025-06-20 17:10:5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车辆超载会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若货车超载600%后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6月14日,黄某驾驶货车(核定装载质量1.575吨,实际载货12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手部受伤、车辆及隧道管道沟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违反安全驾驶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黄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成都某商贸部,黄某为该商贸部负责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载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成都某商贸部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投保人声明载明:本投保单所填各项内容均属实,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仅理赔了交强险部分的2000元。成都某商贸部起诉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赔偿车辆损失费等73320元。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超载导致案涉车辆属于超负荷状态,发生事故的风险必然大幅增加,案涉车辆超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损失是由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产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同时,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对相应免责条款予以了加粗加黑方式显示,投保人成都某商贸部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了公章,应当视为某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成都某商贸部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判决驳回成都某商贸部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超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且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禁止性行为,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将其规定为免责条款并进行了必要的提示,依法有效,某保险公司据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车辆超载会增大事故发生概率与人员伤亡率。超一分重量,多一分危险。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违规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