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商标授权烤鸭店“撞衫”老烤鸭店,获授权也侵权?“伍妹烤鸭”商标之争

  
2025-05-16 17:59:0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B地区烤鸭店在获得注册商标授权后,经营中使用的店招、宣传语及网络平台的标识均与A地区老烤鸭店“撞衫”,被老烤鸭店告上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B地区伍妹烤鸭店停止使用“伍妹烤鸭”标识及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B地区伍妹烤鸭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A地区伍妹烤鸭店自2003年起经营冒烤鸭餐饮服务,于2014年入驻大众点评平台。2022年,“伍妹烤鸭”入选大众点评必吃榜。该店注册“钢一区伍妹烤鸭”商标,并在线上线下统一使用“伍妹烤鸭”标识。2022年,案外人成都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伍妹冒”“伍妹烤”商标。2023年11月2日,该公司出具《商标许可证明》,明确其已授权B地区伍妹烤鸭店经营者使用前述商标用于开设餐饮店。2022年11月,B地区伍妹烤鸭店开业,店招、宣传语及网络平台均使用“伍妹烤鸭”标识,并标注“必吃榜”“开在老小区排队十多年”等与A地区伍妹烤鸭店相似的宣传语。A地区伍妹烤鸭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B地区伍妹烤鸭店,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A地区伍妹烤鸭店“伍妹烤鸭”通过长期经营已形成具有影响力的服务名称;B地区伍妹烤鸭店使用相同标识并模仿宣传语,主观恶意明显,导致消费者混淆;B地区伍妹烤鸭店虽获商标授权,但授权商标申请时间晚于A地区伍妹烤鸭店在先权益,不构成合法抗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商标申请晚于品牌形成 侵犯在先权益

  
  本案中,“伍妹烤鸭”并非注册商标,为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某一商品或服务名称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须满足双重要件,其一,需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即“特有性”;其二,需积累一定程度的市场商誉,即“影响力”。“特有性”要件并不意味着垄断性的独创或首创,而是强调市场经营者在一定区域内将该名称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建立稳定的指向联系。
  
  B地区伍妹烤鸭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经营者具备攀附他人既有商誉等竞争优势的故意为前提,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或虽不至误认但却认定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结果。根据在案证据显示,B地区伍妹烤鸭店对“伍妹”“伍妹烤鸭”的使用已实际造成市场混淆后果,干涉了消费者知情权,亦损害了A地区伍妹烤鸭店的竞争权益。
  
  注册商标授权能否成为抗辩理由?商标使用应以不侵害他人在先权益为前提。B地区伍妹烤鸭店虽获“伍妹烤”“伍妹冒”商标授权,但该商标申请时间远晚于A地区伍妹烤鸭店“伍妹烤鸭”品牌形成时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后注册商标不得对抗已产生稳定市场辨识度的在先商业标识权益。B地区伍妹烤鸭店通过加盟方式使用“伍妹烤鸭”,使得B地区伍妹烤鸭店以取得“伍妹冒”“伍妹烤”系列注册商标合法授权主体自居,实则系将仿冒意图隐匿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外衣之下,以合法形式掩盖侵权实质,主观恶意明显,其权利抗辩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唯有诚信经营创新特色 方能赢得市场持久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要义,在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既保护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的智力成果,又维护消费者免受市场混淆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既要考察标识的显著性与稳定性,更要关注其与特定经营主体之间是否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对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则需穿透表象审查行为本质,以动态发展的市场认知取代静态孤立的文本比对。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既违反“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亦悖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场竞争应尊重在先成果,“搭便车”行为虽能短期获利,但终将面临法律制裁。唯有诚信经营、创新特色,方能赢得市场持久认可。
  
  作为餐饮从业者,应如何避免此类纠纷?一要审慎选择加盟品牌,加盟前需核实商标权属链条,避免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若发现授权商标存在争议,应及时终止合作。二要杜绝虚假宣传,不得擅自使用“老字号”“必吃榜”等未获认证的称号,宣传内容需与自身经营实际相符。三要保留经营证据,日常经营中留存商标授权文件、宣传物料来源凭证,发生纠纷时可证明主观善意。四要主动避让知名标识,发现拟用名称与他人在先品牌冲突时,应及时调整,如添加地域前缀、修改显著标识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