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当下,驾驶员圈子里流行一种“汽车安全互助服务单”,按照销售方的说法,这种“服务单”的价格远低于商业保险,但保障同样到位,事实果真如此吗?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汽车安全互助服务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发现自己掉进“坑”里了。
某日,网约车司机王师傅因违规变道,与张先生发生车辆剐蹭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师傅为此次事故负全责。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维修详单及发票显示,张先生驾驶的案涉车辆维修款项金额为663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师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机动车安全服务单》,载明其购买了某汽车服务公司“安全服务项目”。该单据的重要提示栏中载明:车辆发生服务事故,应当先由交强险部分赔偿,不足部分依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实际产生的维修车辆费用为6630元,王师傅第一时间联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定损后,该保险公司直接向汽车维修公司转账支付保费2000元。剩余的4630如何理赔?王师傅并未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仅购买了机动车安全服务,以为可以由这份《机动车安全服务单》进行理赔。然而事实却是,签订这份安全服务合同的双方为王师傅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张先生作为受损方,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能直接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合同权利。
某汽车服务公司既不派员进行定损,又不对案涉财产损失进行足额赔偿。最后,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王师傅只得先自行赔偿张先生剩余的修车费用,而后再依照安全服务合同的约定,另行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所谓的“车辆安全服务”,真名应当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是一种由相关企业对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提供“互助补偿”的服务产品。从安全服务单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其与机动车保险单极为相似,具有一定风险补偿的功能,但实质上并非保险业务。所谓的统筹公司、汽车服务公司,虽然是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市场主体,但它们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以,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本案中,王师傅作为网约车司机,经常在路上驾驶车辆,基于降低驾驶风险的良好期盼,购买了某汽车服务公司推荐的“汽车安全互助服务单”。然而,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所谓“互助服务”虽然价格便宜,但并不属于保险,车主与某汽车服务公司订立的合同,亦不属于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某汽车服务公司相比较于保险公司,一方面,赔偿能力十分有限,发生事故后很可能无法赔偿到位;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内部制度设置不完善,容易在理赔过程中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
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购买“车辆安全服务”的当事人无法直接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向被侵权人进行赔付,被侵权人也无权直接起诉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损失,侵权人只得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另行向汽车服务公司主张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