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背景下律师制度改革方向和路径研究

  
2025-06-13 10:02:37
     

李世亮 李群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明确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本文梳理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及现行律师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以及不适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导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需求。最后,从准入制度、立法参与、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本文通过对制度的历史梳理和对现行制度的剖析,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背景下的律师制度改革进行研究,旨在为律师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变迁与发展脉络
  
  (一)律师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长期的革命战争中,随着革命政权的建立而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早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就颁布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确立了诉讼中的辩护制度。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完善,直到1954年9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权利获得辩护”,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辩护制度。
  
  1955年,律师制度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天津等26个大城市开展。根据试点的经验总结,1957年上半年,司法部制定《律师暂行条例(草案)》,新的律师制度逐渐走上轨道,律师队伍迅速壮大。这一时期的人民律师制度,主要参考了苏联的律师制度,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由所在地法律顾问处统一调配进行业务活动,名为“公设律师”,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费,收费较低,而且不归个人所有。
  
  随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律师制度建设暂时停滞,直到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宪法,才重新恢复了律师制度,重新确立了辩护制度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地位。
  
  (二)律师制度的恢复、发展与完善
  
  1979年9月恢复重建司法部,同年12月,《司法部有关律师工作的通知》出台,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该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把律师当作国家公务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编制,体现并强调了当时律师的“公务员”身份,确定了律师工作的公益性和行政性。
  
  为了使律师制度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法。律师不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社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而是具有中介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上出现了“国办所”“合作制律所”“合伙制律所”并存的局面。
  
  随着时代发展,2007年、2012年、2017年,我国先后三次对律师法进行修订,基本形成了包含律师执业、律师管理、律所管理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律师法律制度和配套规章体系,形成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律师队伍成为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法律服务从单一的辩护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形成了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兼职律师、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构成丰富的律师队伍。
  
  二、现行律师制度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律师的新要求
  
  (一)现行律师制度的特点与局限性
  
  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律师队伍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单一到综合、从国内到国际的跨越式发展。律师数量也从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的212名律师,增长到2023年底的70.7万名律师,40多年实现了3000多倍的增长,律师队伍已经成为全面依法治国一支不可或缺、充满活力的重要力量;律师制度已经成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也逐渐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现代律师业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一种基本构件,其基本属性就是社会化和行业化,在自身的组织和管理上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自律性。中国的律师行业虽然在市场化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拓展、定价机制、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法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调节市场策略、服务模式、定价机制等,在与新兴的法律咨询公司的商业竞争中存在一定劣势。
  
  其次,律师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分布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和律所资源丰富,而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这导致了法律服务在不同地区的可获得性和质量差异较大。政府虽然在大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但实际效果在不同地区和群体中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特别是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实际效果还有待提升,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有待提升。
  
  再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对外开放的力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大,公民、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但近几年针对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制裁逐渐增多,涉外安全风险有所增加,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而中国律师行业的国际化水平仍然不足,律师在处理国际案件、参与跨国法律事务中的经验和能力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跨境法律服务需求。
  
  最后,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在律师行业中的运用不断发展壮大,行业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有所提升,特别是大型律师事务所,已经拥有OA管理系统,有的律所甚至会花费上百万元请技术团队研发定制专属的SaaS系统,但对于中小律所来说应用率很低。根据司法部最新数据,我国律师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500家,仅占1.29%,律师20人以下的占比高达86.24%,10人(含)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53万家,占65.5%。因此,整个律师行业的数字化智能化普及率较低,智能化服务水平和质效有待提升。
  
  (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下的新历史阶段对律师的新要求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围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作出部署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这要求律师更加积极地参与国家法治建设,在法律服务中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对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新的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统计发现国内大量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被世界银行列入黑名单,企业经营发展受到严重限制,损害了我国企业和国家的整体形象,这要求律师具备更强的国际法律服务能力,增强国际法律事务的知识和技能,具备多语种能力和跨文化沟通技巧,能够有效地处理跨国法律事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这对法律服务的多元化、均衡化、精准化、高效化提出要求,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要推动法律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均衡覆盖,要关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提供差异化和定制化的法律服务,需要律所及律师探索多元化服务模式,如提供线上远程法律咨询、公益法律服务等,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三、现行律师制度与当前法治建设格局的不适应之处
  
  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律师和律所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提升专业能力、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增强社会责任感,以更好地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但现行律师制度却和当下的发展要求存在多方面冲突,律所和律师作为直接的法律服务实施主体面临着诸多困难。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地域限制与建立均等法律服务体系的冲突
  
  中国现行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制度存在地域限制,即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包含行政区划地名。这种地域限制使得法律服务的供给受到地理因素的影响,无法有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调配和均衡覆盖。当下存在律师资源在东中西部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律师资源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除个别县域经济较发达的省,省内律师资源也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以四川为例,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稀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全省公共法律服务资源60%以上集中在成都,80%以上集中在大中城市,甘孜、阿坝、凉山三州面积占全省60%,人口约704万人,但仅有律师591人,按照全省平均每万人拥有2.6名律师的平均数计算,律师缺口达1240人。
  
  而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地域限制,则会进一步限制地方性律所的发展,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这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的建立普惠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相悖的。律师资源分布本就不均衡,市场机会、服务成本等也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做到提供均等的法律服务,需要变革律师制度,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发展水平,通过财税制度、优惠补贴政策等予以调整,优化律师资源的分配,缩少律所之间的发展差距,特别是优势区域和欠发达地区的差距。
  
  (二)律师市场性定位与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性的冲突
  
  经过40多年的发展,律师已经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自负盈亏的“社会律师”,从其生存方式来说是普通的经营主体,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社会竞争,首先要生存才有进一步的发展。律师在市场化改革后,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生存问题。而从收费的情况来看,律师业务的收费总额持续增长,但从职业内部来看,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即所谓“二八现象”,20%的律师分享80%的收入,80%的律师只能分享20%的收入,大量律师收入一直徘徊在温饱线上。四川省律师协会的调研显示,近60%的青年律师年平均税前收入在10万元以下,年收入10万元至20万元的青年律师不足30%,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青年律师不足10%,青年律师收入普遍偏低。然而,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型、兜底型的服务,强调其公益属性,要么免费,要么按照政府指导价或者低价收费,服务群体不特定、服务需求多样、数量庞大,而且很多公共法律服务需要深入乡村和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通常交通不便,耗时费力,服务成本较高,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无法通过业务实现收益,影响其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影响公共法律服务的优质性、持续性。
  
  (三)律师行业的内卷化与公共法律服务普惠性的冲突
  
  在法治建设的大潮下,我国法律人才需求激增,律师队伍迅速扩张,但随之而来的是行业竞争加剧和“内卷”现象。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的调查数据,59.68%的青年律师认为自己目前执业发展的主要困境是“竞争激烈、压力大、同行排斥、相互压价”。在宏观经济形势波动的背景下,律师行业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陷入案件难觅、推广无力、低价竞争的困境,企业和个人的付费意愿和能力纷纷下降,过去代理费用超过万元的案件,现在已经降低到1000元至2000元。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意味着服务群体巨大、服务品类繁多、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而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往往采取招投标的形式,法律服务市场的低价竞争,导致律所无法盈利,甚至亏本竞价,过分压低预算。对律师或律所而言,公共法律服务属于典型的成本高、事务复杂、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业务,律师或律所要想在公共法律服务中保持盈亏平衡非常难,容易陷入长期亏损的窘境。
  
  (四)律师行业化专业化发展与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多样化的冲突
  
  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的专业化行业化发展成为趋势,一批深耕某个行业的精品律所涌现出来。专业化是法律服务行业走向成熟的发展大势,也是律师界的普遍共识。一般认为,社会分工有助于提升效率,提高单位投入所产生的价值。法律服务行业也不例外,越是发达的律师行业,往往服务内容越多样化、精细化,这是行业成熟度高的标志,也是摆脱与同行陷入同质化竞争的重要战略。但公共法律服务涉及的主体多样、需求多元,不仅有企业也有个人,不仅有城市的法律需求也有农村地区的法律需求,还涉及民族地区、境外的法律需求。此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改革任务也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两健全”“三深化”“一推进”的明确要求,即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深化公证体制、仲裁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这对律师的知识储备和综合素质,以及制度安排、资源调动与匹配的能力要求极高。
  
  (五)青年律师的生存困境与公共法律服务持续性可及性的冲突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深入,法学生的持续扩招,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律师行业,供给端从业人数大量增加,青年律师普遍面临着“拓业难、展业难、执业难、生存难、发展难、上升难”的多重困境。深圳律协发布的《青年律师执业状况调查》显示,目前超半数青年律师认为最大压力主要为案源压力,占比为55.87%。四川律协发布的《四川青年律师执业状况和职业发展调研报告》显示,54.72%的青年律师案源不独立。而当前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律服务资源匹配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供给现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基层社会各类群体得不到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服务的持续性和动力皆不足。虽然已经基本实现了公共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全覆盖,但三大平台上能够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内容还不够充分,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离基层社会治理实际需求仍然有较大的差距。一边是青年律师缺乏案源,一边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性、可及性、持续性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制度改革对法律资源和需求予以对接和匹配。
  
  (六)涉外法治人才的不足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冲突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急剧增加,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和个人面临的跨国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然而,目前中国法律教育体系中,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系尚不完善,导致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与国家对外开放的步伐不匹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周期长,且需要具备双语能力、国际法律知识和跨文化沟通技巧,培养难度较大,导致涉外法治人才总量不多,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更是严重缺乏。2024年,教育部批准了51家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理想状态下每年也只能培养约1500名合格本科生。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足、能力不强、经验不够、同质化等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短板弱项。
  
  四、律师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当前,世界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也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法治成为各国较量博弈的新战场。新形势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
  
  (一)完善律师律所准入制度,构建主体多元、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中国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准入制度的改革,从而构建主体多元、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虽然目前以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核心的准入制度确保了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但随着社会法律需求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更加细化和多元。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准入制度,适应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例如,可以根据律师所服务的领域,增加专业方向的培训和考核,尤其是在互联网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金融法等新兴领域。
  
  此外,现有律师队伍在地域、性别、行业领域等方面存在不均衡现象。应当积极推动多元化的律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设计,吸引更多女性律师、少数民族律师、兼职律师,以及具有国际法律背景的律师进入律师行业。针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应当出台针对欠发达地区的准入扶持政策,鼓励更多法律人才到基层服务,促进法律资源的均衡化分布。同时,鼓励具备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加入律师队伍,并设置特别合伙人制度,以更好应对跨领域、跨行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增强重点新兴领域法律供给能力,保障律师立法参与
  
  我国立法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存在着代议机关代表的广泛性与代议机关立法人员专业性之间的冲突。律师有接近民众的天然优势,实务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在法律实务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能够在地方立法中提供相应的理论与经验支持,有利于直接、具体地反映社会现实,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一些法学专家更具相对优势,可以弥补政府视角、学者视角的局限性,增加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全面性、实操性。
  
  当前,中国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主要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包括律师作为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地方立法,担任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地方立法建议,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立法的形式参与地方立法,参与地方立法评估程序;间接参与包括律师通过诉讼活动影响并推动立法,参与立法听证会,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提出立法建议等。立法法规定了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即“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有其合法性和途径,但从直接参与来说,限制性较大,需先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门槛较高,广泛性、多样性受限。根据司法部的数据,截至2022年底,律师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共12017人,而执业律师达65.16万人,参与率还有待提升。从间接参与来说,是通过个案诉讼介入或参加听证会、提出意见,不仅效率低、参与程度较低,影响也较小。
  
  总的来说,无法有效发挥律师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对律师的利用率较低。因此,在后续制定重点新兴领域法律文件时,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和规定,组建人大专门和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团,规定律师的地位、比例与产生方式和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规定去保障律师的立法参与权。
  
  (三)构建市场性与社会公共性结合的制度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公共法律服务不仅包含兜底保障性的政府基础性法律服务,还包含政府指导和监管的有偿收费的法律服务、市场化法律服务、社会公益化法律服务,而律所是经营性市场主体,是市场化、商业化的法律服务机构,虽说有参与社会公益的社会责任,但生存和盈利才是其主要目标,而青年律师更是面临着生存困境,更没有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动力。因此,在非基本法律服务、市场化法律服务、社会参与公益化法律服务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政策优惠制度吸引和职业尊荣感鼓励手段为主,以资金引导为辅,降低社会法律服务的交易成本,减少对微观法律服务活动的干预,加强信息要素流通,营造更优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着力推动高质量法律服务朝着人民重点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方向发展,充分引导律所、律师等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提高其服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此外,要加强律所名称管理的市场化制度安排,放宽对律所名称的地域限制,建议逐步取消律所名称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标示,律所名称仅由“字号、律师事务所”构成,打破名称形成的地域壁垒,将法律服务向更广泛的地域扩展,鼓励跨地域设立律师事务所,并通过数字化技术提供远程法律服务。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以缓解地域性差异带来的法律服务不均衡。
  
  总的来说,应当推动市场性法律服务与社会公共性法律服务的有机结合,构建两者兼顾的制度体系。在市场性法律服务方面,律所可以在服务质量和价格上进行市场化竞争,推动服务创新,满足企业和个人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在社会公共性法律服务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律所和律师参与更多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确保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及时有效普惠的法律支持。
  
  (四)提升律师行业数字化程度,降低服务成本并扩大覆盖范围
  
  数字化技术正深刻改变着各行各业的运作模式,律师行业也不例外,提升数字化程度,不仅可以大幅降低服务成本,还能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范围,使更多人享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首先,律师事务所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智能化的案件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系统和合同管理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力成本。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律师可以更快速地处理海量法律信息,自动化生成法律文书、审查合同条款等。此外,远程办公系统和在线会议工具可以提高律师与客户、法院之间的沟通效率。
  
  其次,要大力发展线上法律服务。线上法律服务是降低服务成本、扩大覆盖范围的有效方式。律所可以通过建设在线咨询平台、提供远程法律服务等方式,打破地域限制,让法律服务覆盖到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同时,开发面向公众的法律服务App,提供基础法律咨询、文书模板下载等自助服务,降低公众获得法律服务的门槛。
  
  此外,也要强化法律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系统的法律科技培训。律师应掌握数据分析、法律人工智能应用等技能,律所可以与科技公司合作,开发更多符合行业需求的数字化工具,推动技术与法律服务的深度融合。
  
  (五)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加强律师制度与司法制度的衔接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与法官、检察官共同构成了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高效、顺畅的司法制度运行机制,要求律师制度与司法制度紧密衔接,因此要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协同发展,增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加强三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打破在信息共享、程序配合等方面的障碍。比如,推动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设立定期的研讨交流机制,讨论司法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其次,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安排,提升律师执业环境。律师执业权利在司法制度中应得到充分保障,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平等行使权利,避免受到不当干扰或阻碍。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的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等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同时,针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调查权等权利,司法机关应加强保障和监督。
  
  (六)加大涉外人才培养扶持力度,完善涉外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法治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大局,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就要先行一步,就需要各方合力构建完备的涉外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支撑。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一个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政府完善涉外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加大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投入,鼓励高校设立精细的涉外法治专业,培养一批熟悉环境保护、数据跨境、生物技术、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国际细分领域的法律人才,以及掌握网络、外空、极地、深海、太空等领域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而不仅仅是“外语+法律”。同时,律师事务所应与国际法律机构合作,通过交流项目、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律师的国际化视野和涉外实战能力。此外,还应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标准化,提高中国律师在国际法律市场中的竞争力。
  
  五、结语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律师制度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系统布局、上下联动,从多个方面入手消除制度障碍,提升律师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作用,为构建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未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律师制度必将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焕发出新的活力,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李世亮系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党委书记;李群河系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助理,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