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干扰司法秩序,更可能导致裁判不公,然而,总有人心存侥幸动“歪脑筋”、耍“小心思”,故意提交假证据,企图蒙混过关……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当事人提交伪造的证据,遂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2024年10月,A公司以董某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与其担任股东的B公司存在大量大额款项往来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为由,向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起诉,要求董某对B公司未能向A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某为证明A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转账行为系正常经营业务,向法院提交17份《采购合同》。
庭审质证时,A公司对董某提交的《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来,签署时间为2018年的合同,竟然在合同文本中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字样。在对证据进行充分核查后,法院对董某再三进行询问并释明,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董某承认了伪造合同的事实,称其是为了应诉伪造相应的《采购合同》。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核查,董某伪造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的重要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干扰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当给予惩戒。最终,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董某罚款1万元。董某对其行为表示认错悔过,第一时间缴纳了1万元罚款,并与其代理人一同向法院提交《具结悔过书》。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证据,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切不可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提供虚假证据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证明目的,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外,经营过程中,对于合同、票据、借条等重要文件的原件要妥善保存,同时,留存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备不时之需。如果由于未注意留存文书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应当如实陈述,并提供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待证事实,千万不可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蒙混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