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非法捕捞野生鱼 判罚现身说法 15 天

  
2021-06-08 18:21:4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严惩危害野生动植物犯罪行为,男子因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获刑12年6个月;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刑事犯罪,两名被告获刑并增殖放流15万鱼苗……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4日,省高院发布了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以生物多样性为主题的6起典型案例,以长江“十年禁渔”为主题的4起典型案例。经梳理,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狩猎、非法采伐古树、大气污染、水污染、非法捕捞野生河鱼等,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本报选取其中6起案例予以报道。

  据介绍,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1403件,审结9489件,为加快建设美丽四川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违法野生动植物犯罪行为,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全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按照“两院两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刑事犯罪,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获刑12年半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高某旭、张某林共同出资网购电捕机、电瓶、铁丝等配套作案工具,多次在平武县药丛山采用设置猎夹、电捕装置的方式,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雕1只、黑熊8只以及“三有动物”毛冠鹿、果子狸、猪獾、野猪、雉鸡等,并将野生动物杀害后自食和出售,获利7000余元。

  平武县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旭、张某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又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两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高某旭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林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作案工具、野生动物及制品和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彻底禁食野生动物提供法律保障。本案中,高某旭、张某林二人以食用和牟利为目的,猎捕、残杀大量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院对二人依法严厉惩处,有利于遏制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案例二 一个烟头烧掉2119公顷草原领刑3年

  2020年2月12日,泽某甲在红原县瓦切镇省道301线827路牌向东18KM沟口处吸烟,因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发生草原大火,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属于农业部发布的《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Ⅲ级,危及公共安全。

  红原县法院审理认为,泽某甲过失引起草原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草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原草原是黄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中国湿地保护区”,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本案中,泽某甲乱扔烟头引发大面积草原火灾,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均造成严重危害。法院对泽某甲失火造成草原火灾的行为判处刑罚,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原则,同时也警示群众“火势无大小,过失亦担责”,引导树立草原防火意识。

  案例三 非法砍伐2株古柏缓刑+补植

  剑阁县木马镇七柏村因7株古柏树而得名。2018年11月23日,张某军未经批准雇人将其中2株古柏树砍伐后以8000元价格出售。经鉴定,两株涉案林木树种均为柏木,两株涉案林木树龄为380±20年,为国家Ⅱ级古树,参考价值约23.16万元。

  剑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古柏树属“名木古树”,张某军明知对涉案柏树属于古树而砍伐,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指定区域进行林木补植和管护,代替赔偿23.16万元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军上诉,广元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具有重要的文化、科研等价值,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本案中七柏村因7株古柏树而得名,砍伐古柏树直接破坏了当地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多样性。法院认真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责令进行林木补植和管护,体现了“修复为主、赔偿为辅”的原则,对当地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柴油泄漏污染水源政府来索赔

  2020年3月14日,彭州市旺驰公司工人在卸油作业中,导致柴油泄漏,流经农灌沟、农灌渠、鸭子河后进入人民渠,泄漏量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质异常,影响沿岸部分城区饮用水正常供应。省生态环境厅与旺驰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于2020年8月17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污染处置费、财产损害费共计32万余元,2021年7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该赔偿协议经公告无异议,磋商程序合法,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申请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省政府指定的部门,与申请人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我省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成都中院在受理后,及时进行公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裁定确认赔偿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有利于教育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五 非法捕捞野生河鱼获刑再加现身说法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徐某军、宋某平、牟某春、邱某才、万某强5人,分别多次在屏山县境内金沙江河段采用安地笼网的方式捕捞野生河鱼,并销售给该市翠屏区“张二娃”坝坝河鲜店(另处),非法获利5万余元。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军等5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徐某军等5人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令徐某军等人在涉案河段增殖放流,并开展为期15天的鱼类保护宣传。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金沙江为长江上游干流,生物多样性丰富,是野生鱼种的重点繁殖保护地。加强金沙江流域鱼类资源保护,对维护好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坚持“捕、运、销”等全链条打击,严惩破坏野生鱼类资源犯罪,有利于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健康文明饮食的新风尚。同时,责令被告人进行鱼类资源保护宣传,现身说法,有助于提高当地群众鱼类资源保护意识。

  案例六 赤水河中电鱼22斤被罚放流15万鱼苗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唐某1、唐某2驾驶木质自用船在合江县先市镇赤水河(小地名:西牛沱)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河鲳、鳜鱼、中华倒刺鲃等数种鱼类共计11.618千克,查获犯罪工具电瓶一个、升压器一个、竹竿3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合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1、唐某2在明知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鱼,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1、唐某2有期徒刑6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自省级或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购买规格大于20厘米的中华倒刺鲃46.472千克、规格大于5厘米的鲤鱼15万尾在赤水河中放流,没收犯罪工具。

  典型意义

  赤水河是唯一一条没有被污染的长江支流,生态价值明显。两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对赤水河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法院在对唐某1、唐某2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的同时,判令其增殖放流,并对鱼类规格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是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落实,对当地生态环境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生物多样性主题典型案例

  1.高某旭、张某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

  2.泽某甲失火案3.张某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案

  5.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案

  6.邹某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

  长江“十年禁渔”主题典型案例

  1.徐某军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李某、曾某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唐某1、唐某2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朱某礼、胡某会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