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不受保护是一种倒退

  
2016-08-18 10:27:50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消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受消法保护的内容,引起了公众广泛的争议。有专家认为,目前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能起到鲶鱼效应,如果明确“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受消法保护,将让职业打假人失去“合法生存”的必要条件,职业打假就成了“非法存在”。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适用对象的界定,被认为“职业打假人”将不受《消法》保护,引发公众热议。

有支持者认为:这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不对,而是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能把它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也有反对者认为:职业打假人能起到鲶鱼效应,让无良商家感到头痛,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打假人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如果明确“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受消法保护,那么无良商家肯定要弹冠相庆了。

背景

职业打假人的是是非非

2014年,我国实施的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及其相关的规定,消费者对应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职业打假人,一直都算不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并非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新界定。但最高法于2014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被解读为法院支持“买假打假”。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大了赔偿力度,法院的支持与赔偿力度的加大,更加让职业打假人变得积极而活跃。据广州市从化法院透露,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该法院受理了大批职业打假案件。今年3·15期间,北京二中院通报称,2015年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超八成为职业打假人打假,有一些人“职业打假”,甚至就是敲诈勒索,如采取调包等方式诈骗经营者。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2016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部分职业索赔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评论

为何职业打假饱受争议?

职业打假最大的争议,一是利润很高,二是司法资源被耗费。据媒体报道,在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后,朝阳法院当年受理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496件,较上年的受理量增长了10.3倍,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4倍,大部分的功劳都源自“知假买假”的特殊消费者。

然而,第一,职业打假人所谓暴利获得的道德风险,这是法律要关心的事情吗?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既然赋权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权,那么有什么不可以?这也不是不劳而获,付出了时间成本、专业成本、调解成本、诉讼成本等,更别说“看走眼会倒贴钱、遭恐吓是常事儿”了。至于司法资源有被浪费的风险,其实是个伪命题。先有假货泛滥的市场,后有职业的打假行为。你禁绝了职业打假,诚信失范的市场能规范起来吗?

职业打假在我国有现实必要性。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远未到无须职业打假代偿公共责任的时候。如有数据显示,广东21个地级以上市消委会仅有编制110名,平均每个市不到6名,一些地方编制甚至还被挪用、挤占,队伍人员老化、骨干稀缺、专业力量不足。第二,消费市场远没有干净到无须职业打假出力的地步。消费维权依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普遍选择,维权门槛高、成本高,维权难导致假货屡禁不止。

声音

“职业打假人”还不能退场

如果《消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使“职业打假”成为“违法”行为,那么无良商家再也不用担心“职业打假人”找麻烦了,制假售假的胆子会大起来。普通消费者识假能力差,法律意识弱,缺乏证据意识,没有维权的经验,商家一般不把消费者放在眼里,如果“职业打假人”不受新《消法》保护,则帮了商家的忙,按照这种思路修订《消法实施条例》,无疑是一种倒退。“职业打假人”虽然他们本意不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可能是为了利益。但对于商家而言,“职业打假人”始终是“天敌”,也是对执法部门的“民间补充”,执法部门应该鼓励“职业打假人”打假。但是,如果《消法实施条例》不保护“职业打假人”,制假售假的少了一个“天敌”,那么市场生态就会发生微妙变化,而这个变化对商家制假售假有利,对减少市场上的假货不利,商家制假售假的胆量就大了,结果,市场上的假货就多了,最终消费者受害面扩大,人数攀升,叫消费者情何以堪?

因此,尽管“职业打假人”有其趋利性,打假的目的可能不是纯粹为了消灭假货,但是,他们的存在对商家制假售假行为本身是一个威胁,对商家形成了一种倒逼力量,商家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而有所畏惧,即不敢擅自制假售假,并迫使商家增强自律意识。

事实上,问题的根源在商家本身。如果商家不制假售假,“职业打假人”就没有机会,又怎么能怪“职业打假人”图利呢?

作者晓武犁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