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赔偿责任谁来担?

  
2025-05-08 17:39:0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汽车司机违停,乘客径直开启车门的瞬间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人,造成伤者十级伤残。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该起因“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司机与乘客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8万余元,乘客自行按责任比例承担商业险赔偿部分。保险公司放弃对乘客的追偿权。

2024年4月27日,刘某驾驶一辆汽车搭乘乘客王某某行驶至彭州市某路段时进行减速靠边停车,“砰!”“啊!”谁料刚停好车就传来猛烈的撞击和巨大的声响,刘某急忙往后一看,原来王某某开门时与正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直行的许某发生碰撞,许某当即受伤倒地、两车受损变形。大家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交警、保险公司等相关电话。“你怎么不观察后面有没有车就直接开门嘛!”“你作为司机应该提醒我!”将伤者许某交给医务工作人员后,刘某和王某某争吵个不停。最终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违规停车且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王某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因此驾驶人刘某负主要责任,乘客王某某负次要责任,许某无责任。

许某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经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保险公司和刘某分别垫付1.8万元、0.68万余元医药费。出院后,许某便将刘某、王某某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

庭审中,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司机与乘客构成共同侵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乘客追偿其30% 的责任份额。乘客王某某表示希望通过和解避免后续追偿程序,原告许某同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许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法院认为司机刘某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且未提示乘客观察后方,其违规行为为事故创造了危险前提。乘客王某某作为车门开启的直接实施者,其疏忽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相关。刘某与王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 7:3的责任比例分担。而乘客王某某与原告许某在诉讼中达成一致合意,由其直接向原告按30%责任比例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放弃对乘客的追偿权,有利于提高赔偿效率。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晓明提醒,驾驶员或乘客在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驾驶员需规范停车、主动提示乘客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后再开门,建议大家可采用“荷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迫使身体转动观察后方。先开小缝观察,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打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驾驶人在看到前方正在靠边停车的车辆也应减速行驶以保证自身安全。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