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 公司可以辞退吗?

  
2025-05-06 14:17:24
     

李健 青婉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会对劳动者的学历、专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业经历等,提出要求劳动者求职时应提供相应资料加以证明,如果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造假”、“过度包装”求职简历,东窗事发后,公司可以辞退吗?

近日,金牛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者因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等构成欺诈被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秉持诚信为本、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判决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情简介

某公司于2022年招聘建筑设计师明确要求本科学历,罗某本科肄业,在应聘该公司建筑设计师岗位时,虚构自己拥有某学院统招本科学历及4年7个月建筑设计工作经历,后罗某与该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6000元,合同中载明“提供虚假材料可解除合同”。

2个月后,公司以罗某经常迟到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获裁决支持经济赔偿金4600余元、工资差额7900元及二倍工资差额7300余元。

此时,公司经调查后才发现罗某学历造假,且实际所称工作单位无其任职记录,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公司对外发出的招聘信息要求应聘者的学历应为本科,罗某提交的简历显示其为建筑学本科统招,但实际上罗某未取得本科学历,而是本科肄业,且之前工作单位无其宣称的任职记录,罗某未如实将其真实信息告知公司。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院认定罗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遂判决某公司无需向罗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仅需支付工资差额7900元。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维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劳动者如实说明和披露相关信息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最低要求。劳动者入职提供虚假信息等构成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不仅无法主张劳动合同有效情况下的相关权益,还可能面临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完善招聘流程来防范风险,在招聘过程中加强背景调查和学历核验,避免因信任而遭受损失。双方共同努力,有助于推动整个就业市场的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就业环境。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