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额外教育支出该由谁负责?

  
2025-04-28 17:11:0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夫妻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但实际抚养过程中若产生超出商定抚养费以外的费用,该由何方承担呢?邛崃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明确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范围,强调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用为法定义务,而兴趣班、延时服务等额外教育支出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由非直接抚养方承担。

今年3月,李某恒(未成年人)和其母亲杨某嘉将生父李某魁起诉至邛崃市法院,作为李某恒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嘉诉称,其与被告李某魁离婚后,李某魁未按离婚协议支付双方婚生子李某恒任何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培训费、医疗费等,故诉请法院判令李某魁支付累计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7日,李某魁与杨某嘉在邛崃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李某恒由女方杨某嘉抚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男方李某魁全部负责。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日至5日期间转入指定银行。李某恒读书期间每学期的教育费男方应在开学之前完成支付,直至李某恒独立生活为止。

二人离婚后,李某恒一直随母亲生活,李某魁一直没有给付抚养费。截至2024年10月,杨某嘉支出李某恒的培训辅导费(含国画、书法、家庭老师等费用)28609元,小学期间的伙食费、延时费用12213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魁须一次性支付李某恒至成年的生活费15.6万元(2018年9月至成年共计156个月);2024年10月后的教育费、医疗费,李某魁需每年据实结算支付。

法官说法:基本生活与医疗费用必须承担,额外教育支出非强制义务

该案主审法官杨琪指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必要医疗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李某魁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生活费支付义务,严重损害子女权益,医疗费用因协议明确约定,李某魁须全额承担。原告主张的书法、国画等兴趣班费用及延时服务费共计4万余元属“非必要教育支出”,需父母协商一致方可由非直接抚养方承担。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