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晾衣架使用“xiaoaixiaoai”做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04-25 18:06:4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小爱同学”“xiaoaixiaoai”是同一回事吗?有时让人傻傻分不清。25日,四川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智能语音指令相似“唤醒词”用作电动晾衣架,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据悉,这是四川首例将人工智能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案例,明确语音指令经使用产生识别功能即可受法律保护,对规范新业态下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经梳理,此次共发布了涉侵犯“蜜胺”生产技术商业秘密犯罪案、涉侵犯《王者荣耀》网络游戏角色皮肤著作权犯罪案等13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彰显了司法裁判对行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本报今日对部分案例予以报道。

涉某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与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小某科技公司注册第8228211号“小某”商标,核定用于第9类商品服务上,并授权小某通讯公司使用。经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长期宣传,“小某”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开发的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小爱同学”通过广泛使用形成稳定市场关联,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语音标识。

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及电动晾衣架产品中突出使用“小某”标识,并设置近似语音指令“xiaoaixiaoai”唤醒设备。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小爱同学”相似的“xiaoaixiaoai”语音指令进行产品唤醒和操作,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一审判决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赔偿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四川首例将人工智能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案例,明确语音指令经使用产生识别功能即可受法律保护,对规范新业态下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涉侵犯《王者荣耀》网络游戏角色皮肤著作权犯罪案

——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摘要】

刘某以发布《王者荣耀》网络游戏操作解说短视频为业,通过承接平台广告任务,发布添加商业广告的解说视频获取收益。2023年初,刘某非法获取到《王者荣耀》网络游戏官方尚未公开的新角色皮肤(人物外观、技能动作),剪辑形成“爆料视频”发布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借此吸引流量、承接广告。刘某于四个月内发布“爆料视频”33个,获取广告收益数十万元。

公诉机关以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著作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案后,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经调解,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就民事诉讼部分达成协议,刘某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公开消除影响并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刑事责任部分,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知名游戏中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典型意义】

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网络游戏因其娱乐性强、受众面广,往往成为侵权风险高发区。本案通过民、刑双重手段打击侵犯数字权益行为,全面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数字内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涉侵犯某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犯罪案

——四川某机械公司、罗某、邹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摘要】

某汽轮机公司系我省一大型国有企业,在大型发电成套设备生产等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四川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受委托生产某汽轮机公司研发的发动机叶片。

罗某通过某汽轮机公司分厂工艺员邹某获取相关技术秘密后,由四川某机械公司生产发动机叶片并销往海外。法院认定,四川某机械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邹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罗某作为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四川某机械公司罚金70万元,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邹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侵害国有企业技术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避免国有企业技术秘密流于海外,展示了司法护航我省优势产业的信心和决心。

涉名人姓名、肖像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农业高科公司与四川某农业公司、嘉荫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某农业高科公司系第64409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米;谷类制品;面条;茶等。后某农业高科公司与袁隆平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获得了对于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独占许可使用权利。

嘉荫某公司生产并销售,四川某米业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产品包装上有“神州第一龙  袁隆平”“寒地粳稻 造福人类 袁隆平2008.12.2”“世界杂交水稻之父点赞的大米”字样,产品外包装正面中部有袁隆平照片。嘉荫某公司辩称其享有袁隆平题词的著作权,有权将题词作为商标使用。

法院认定,嘉荫某公司享有相关题词的著作权,未取得袁隆平姓名、肖像的商业性使用权,如果将题词作品使用于商品包装上,应当以作品的形式完整规范使用。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袁隆平姓名、肖像,超出了相关题词著作权的权利界限,削弱了某农业高科公司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肖像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商业性使用著名人物姓名及肖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明晰了不同主体因约定或历史原因对于著名人物姓名、肖像、题词所享有的相关权益,既尊重历史,也厘清了对其商业使用的边界,为企业后续的商业行为确立了指引,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

——成都某科技公司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情摘要】

法国某公司经授权独占使用涉案权利商标,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各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涉案权利商标,违法所得金额2000万余元,且各被告互相关联,共同参与侵权产品的生产、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等环节,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认为各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对法国某公司1000万元赔偿主张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惩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彰显了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的价值导向,也通过平等保护涉外主体权益,维护了我国司法体系良好形象。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