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 2日,被执行人某火锅店为店面升级改造外墙的装饰装修,哈某在某火锅店从事搬砖、清扫等工作。同日,火锅店另一雇佣劳务者在驾驶拖拉机运输材料时,因拖拉机制动失灵,车辆向后溜车导致哈某从高处坠落摔伤,导致住院治疗,哈某伤后赔偿事宜与某火锅店多次协商均无果。
2024年8月6日,哈某向马尔康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75552.6元。立案后,经马尔康市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火锅店向哈某支付各项赔偿款 180000元,此款于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若未按期给付,则向哈某支付各项赔偿款200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火锅店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哈某向马尔康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马尔康市法院向被执行人某火锅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全面查询,但未查询到任何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火锅店经营者杨某,劝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会受到罚款、拘留、信用惩戒等法律制裁,并建议如果一次性给付存在困难,可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分期给付。但杨某始终以“没钱”、“过段时间给”为由百般搪塞、推诿,既不履行给付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法院对杨某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0日的强制执行措施,以示惩戒。拘留后,法官积极与被拘留人家属沟通,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最终家属代其全部履行完毕。因被拘留人杨某认识到错误并改正,法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案例意义
彰显法律强制力,强化执行威慑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未依法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挑战了司法权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等规定对被执行人火锅店的经营者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体现了执行程序的强制性与严肃性。
推动执行联动效应,激活“代履行”路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法院对被执行人火锅店的经营者采取拘留措施后,其家属基于亲情和社会责任主动代为履行债务,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同时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认识到错误并改正,法院提前解除拘留。这一结果既反应了司法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心理的触动作用,也展现了执行程序中“刚柔并济”的实践智慧。
警示财产申报义务,构建诚信社会导向
财产申报制度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查控财产的效率。本案中,法院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进行惩戒,明确传递了“财产申报是法定义务,违反必担责”的司法态度。通过这一案例的警示作用,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守信获益、失信受罚”的价值观念,推动形成主动履行义务、自觉配合执行的法治环境,未诚信社会建设注入司法动能。
兼顾执行效率与社会效果,体现司法温度
本案的处理结果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通过家属代履行避免了被执行人因长期羁押导致的家庭困境。这已过程中,法院既坚持了法律底线,又兼顾了情理考量,展现了执行工作“力度与温度并存”的平衡艺术。家属代履行的选择,既是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补救,也体出现了家庭纽带对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该案例是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典型实践,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债务的清偿,更在于通过司法强制手段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裁判、主动履行其义务的法治共识。它提醒所有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终将付出更高的代价,唯有诚信守法、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途。同时,也呼吁公众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法治权威,共建诚信社会。
马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