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被狗咬了,报警后狗的主人仍不愿意拿医药费”。近日,宁南县法院竹寿法庭受理了一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经报警后调解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善用法理、辅以情理,最终圆满解决纠纷。
案件经过
原告从竹寿镇前往新华乡的途中,被一村民家饲养的土犬咬伤,原告双臂、左大腿多处被咬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互不相让,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休养康复后向法院起诉,开庭时双方的矛盾依然尖锐,原告认为被告必须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损失;被告认为栓狗的位置只能通往自己家,不与其他道路连接,原告不应该走到自己家,被狗咬伤是原告自己导致的。
现场查看拨迷雾,法情共治解纷争
鉴于双方对事发地的描述大相径庭,承办法官到现场勘查后发现,被告饲养土犬所在的位置是通往被告家的土路,与其他道路不连通,原告与被告不相识,原告走通往被告家的土路具有明显不合理性。法官结合现场给出调解方案,由原告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但被告坚持认为是原告无故走到自家门口,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解释法律法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方面从情理出发,狗养在门口土路,并不是封闭空间,存在他人误入的情况。原告在法官耐心解释下同意了调解方案,并当场给付案款。
结案解心结
在矛盾化解之后,法官又结合被告情况给予建议,被告将狗拴在门口的初衷是为了看护鸡羊,但狗有伤人的风险,可以通过安装简易门防止他人误入,或者安装监控提高安全性。被告表示法官的建议很有用,会采取其他方式保护财产安全。
该案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善给他人造成损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成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