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成铁中院发布5例涉消费者纠纷典型案例,以例释法,以案明责。以强有力的司法力量,为消费者筑牢维权“后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案例一:李某诉某食品商行销售假冒 “特供酒”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消费者李某通过某食品商行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4箱标注“世博会专供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白酒,支付货款5152元。经贵州省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涉案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包装所示厂家信息不符,且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世博会专供酒”。李某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515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商品标注虚假生产厂家、许可证编号及商标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食品标签真实性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某食品商行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合法进货凭证且未尽进货审查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明知”要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判決某食品商行退还李某货款515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15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特供酒”专项整治要求,与行政监管部门形成合力,不仅精准打击利用电商平台虚构“专供”标签、伪造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为网络食品交易划定法律红线。人民法院通过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明确网络销售场景中“虚假标注生产信息”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不符合标准”行为,传递对网络售假“零容忍”态度。判决不仅支持消费者维权,更通过打击假冒 “茅台”等名酒品牌,遏制“傍名牌”“蹭专供”乱象,维护“川酒”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公信力。四川作为白酒产业核心区,法院以司法手段切断“特供酒”黑色产业链,既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也为“川酒”企业创新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二:贺某某诉某商贸行、邱某某“惩罚性赔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贺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某商贸行销售的14瓶“冬虫夏草胶囊”(总价款10670.86元),商品详情页标明含冬虫夏草成分但未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经查,案涉商品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普通食品禁止添加冬虫夏草”的强制性规定。贺某某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行及投资人邱某某承担十倍赔偿1067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普通食品中严禁添加冬虫夏草,保健食品添加冬虫夏草需经申报和批准后才能生产和销售。案涉商品添加有冬虫夏草,但无证据证明其系已按照规定报批的保健食品,某商贸行作为经营者也未提交案涉商品的合法来源以及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故该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某商贸行具有“明知”的故意,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案涉食品的购买数量、用法用量以及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确定贺某某所购买食品中的2瓶系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故在15244元的范围内对贺某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邱某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某商贸行的投资人,也应当在某商贸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商贸行、邱某某向贺某某赔偿15244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一方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减少问题食品在市场上流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另一方面打击为牟取非法利益,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影响健康市场秩序的个别买家。本案例中,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量了案涉食品的性质、数量、用法用量以及一般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酌情以其中2瓶胶囊价款为基数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消费”为要件的裁判规则,既打击了违法经营者,有利于遏制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也避免不正当谋利行为发生,实现了“罚过相当”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何某某诉张某某“二手奢侈品”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消费者何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向张某某购买二手路易威登品牌包,商品描述为“speedy25今年购买,仅使用一次,有轻微水渍”,并附整体外观照片。何某某多次询问肩带是否为原装,张某某回复“绝对原装,验货已通过”。何某某支付商品价款、运费及验货服务费共计9510元。收货后,平台验货报告虽显示“符合品牌工艺”,但发现肩带扣孔数与原装不符、金属配件磨损等未告知瑕疵。何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二手奢侈品经营者,未通过文字描述或图片、视频等方式真实展示金属配件磨损及肩带扣孔差异,导致商品外观完整性与品牌价值显著降低。虽不影响使用功能,但奢侈品消费目的包含品牌溢价与外观完整性体验,非功能性瑕疵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之规定,判决支持何某某退货退款请求,张某某退还全部费用并承担退货运费。
典型意义
本案对规范线上二手闲置物品市场起到指引作用。本案判决指出二手奢侈品因存在品牌溢价与外观价值属性,卖方需以“显著提示+多维度展示”方式履行瑕疵告知义务;警示卖方则应如实告知其所售商品情形,主动参与营造诚信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同时也提醒消费者通过线上购买二手商品,特别是奢侈品等价值较高的商品时,需提高判断力和风险意识,以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通过本案既保障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状态的知情权,又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增强公众对二手市场的信任度,助力“闲置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形成“消费者敢买、卖家愿卖、平台能管”的良性生态。
案例四:徐某诉某票务公司“演唱会门票”消费欺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某票务公司经营的店铺票务专营店中下单购买三张演唱会门票,支付款项7140元。其后,徐某多次询问、催促履行演唱会门票给付义务,某票务公司反复承诺出票时间,直至演唱会前一天才向徐某发送演唱会座位号等信息并告知刷身份证进入演唱会现场。但演唱会当日,徐某所购演唱会门票的持票人刷身份证无法入场,演唱会主办方系统显示并无相应持票人信息。徐某遂以某票务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主张某票务公司退还门票价款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某票务公司在其公示的“购票须知”中声明“演出票品具有唯一性,且为联网销售,本店所有票品库存为虚拟库存,下单后我们将尽快为您配票,本店所有票品库存为虚拟库存,下单后我们将尽快为您配票。因票品库存不足导致的配票失败,仅支持退回支付的全额票款,本店不承担其他损失诉求、赔偿”,本案某票务公司向消费者徐某发送标明座位号的演唱会门票信息后,消费者对票务公司公开宣示的联网销售,故常理上应该具备唯一性、确定性的演出票品形成合理期待,但在后票务公司的出票反复拖延以及最终交付未录入演唱会主办方系统的演唱会门票行为,均表明某票务公司在销售案涉票品时存在隐瞒真相,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形,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某票务公司退还徐某演唱会门票价款714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18280元(抵扣已赔付的3140元)。
案例五:李某某诉邱某某“仅退款”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邱某某在李某某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男士短袖t恤一件。签收后,邱某某在平台发起售后仅退款,退款原因填写“不想要了”,售后状态“退款成功”。协商详情显示平台协助买家介入,平台同意并退款成功。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李某某表示“那您申请换货怎么仅退款呢亲”,邱某某回复“拼多多介入处理的”“拼多多处理,你干嘛问我”。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邱某某返还货款并承担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同意案涉订单作“仅退款”处理的主体系拼多多平台。首先,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购物,是对该电商平台购物流程的认可和信任,认可平台的处理结论属于消费者的正常反应。其次,买卖双方均同意在拼多多平台进行交易,视为均同意遵守平台规则、管理方式及纠纷处理模式。平台依据其规则流程作出的相关决定,商家也应当履行。最后,平台、商家、消费者构成了一个交易群体,相互之间均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申请售后,在平台介入处理时,不能因为平台与商家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而要求消费者来区分应该由谁作出最终决定。商家如对平台的处置过程及结论有意见,可依双方之间的协议另行主张,而非向消费者追索。综上,驳回了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电子商务平台为增加客户黏性、提升平台竞争力,在其售后服务类型中设置“仅退款”选项,该承诺是电子商务凭条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更有利的承诺。消费者有权根据平台服务申请售后,并由电子商务平台对此进行审核,对此,平台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要求退款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件明确了电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尊重,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为商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促进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