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泸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前,泸州市司法局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上网公示,用为期一月时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
《条例》共六章40条, 涉及规划建设、 经营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方面内容。《条例》规定,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本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验收规范要求。未按照建设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农贸市场应当与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进行公示。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场内秩序等经营服务和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公平交易、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和举报。对未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配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未履行垃圾日产日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的、未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在市场入口或者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场所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或未实行存栏区、宰杀区、售卖区分区域物理隔离管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或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或记录或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未配备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设备,未穿戴符合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或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市场内乱泼乱倒,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