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雯婷 姜旭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你有没有听过两首“神似”的歌曲?旋律雷同、歌词微调……这些经过“改头换面”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呢?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神似”歌曲引纠纷 原是“洗歌”套路深
2022年,自由音乐创作人袁某准备将自己创作的一首歌曲的著作权以市场价5000元转让给他人,不料在转让过程中竟发现自己创作的这首歌已经被杨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表演唱。
早在2018年,袁某通过电子邮箱将自己创作的几首原创歌曲小样以邮件主题“新歌小样几首”进行群发出售。袁某称这是行业内惯用的一种销售模式。而杨某某在没有与袁某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和付费的情况下,更改了歌曲的歌名后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外宣称是自己的原创作品,并在网络平台上设置收费收听长达五年之久。
发现这一情况后,袁某当即在杨某某的网络平台上评论留言,希望与杨某某协商解决或删除下架歌曲。但杨某某始终坚称自己才是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对袁某的要求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并要求杨某某向其书面道歉。
“洗歌”非创作 侵权必担责
经雨城法院审理认为,两首歌曲高度相似,存在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及袁某提交的案涉歌曲版权注册证书、双方通话记录等证据,认定该案涉歌曲的著作权归袁某所有。
杨某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案涉歌曲修改歌名、词曲作者等,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播放,侵害了案涉作品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成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根据该作品类型、侵权时长、杨某某的主观过错等具体事实,判决杨某某赔偿袁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