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法评 | 名不正则罚不顺

  
2025-02-26 09:43:05
     

特约评论员 林小明

近日,在凉山州西昌市上班的王宇投诉称:1月23日上午,他在西昌邛海景区钓翘嘴红鲌,大约一小时后,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他垂钓,直接“罚款500元”,而收取“罚款”的是西昌邛海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名不正则言不顺,更何况作为惩罚性的罚款呢?需要具有主体资格并且程序正当。个人认为,该公司应该对其权限心知肚明,因此,在面对质疑公司是否有执法权,是否可以进行罚款时,该公司则改变了说法——“这并非罚款,是资源损害赔偿费。”

看来,公司不仅清楚自己可以做啥不可以做啥,且对自己的权限心知肚明,但是体现在在行为上就有点“揣着明白装糊涂”了——没有被质疑前,公司无论进行“罚款”还是收取“资源损害赔偿费”,既没有向被罚款的钓友表明身份,也没有释明收取的费用是什么名目,更没有向钓友阐明维权的救济方式。总而言之,你不问我不说,反正500元到我这儿了。

这名钓友因为“了解到西昌邛海有组织钓翘嘴红鲌的活动,且当地居民也常在此垂钓“,于是兴冲冲跑到西昌邛海景区钓翘嘴红鲌,然后就被罚款或者赔偿了资源损失费,这种情况怎么看怎么像:他来钓鱼,然后被”钓鱼“执法……

缘何?因为公司门清并称“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先劝导钓友离开,如果劝导未果再要求赔偿”,但是,巧合的是这么钓友却没遇到非一般情况,而是遇到了特殊情况,他没有被劝导,而是径直被“罚款”或者赔偿资源损害费。我想,大概率其他钓友情况也会这样,总是遇到非一般情况。

这块区域并非不能垂钓,而是垂钓人员必须注册会员系统,换句话说,掏了腰包就可以钓。此外,因为属于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不能随意安插立牌,于是没有“禁钓”或者无证垂钓要赔偿等标识,这怎么看对普通钓友来说都有点像无解的局:没有警示提示,有其他人垂钓,没有人来释明或者规劝,像是“罚款“,被质疑就是”资源损害赔偿费“……钓友在钓鱼,有人在钓钓友。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罚更不顺。有些传奇小说中两军交战或者匪盗剪径,都会大喊一声“来人报上名来“”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对当事公司而言,一上来没有释明没有规劝,就直接罚款或者要求赔偿资源损害费,是不是有点“不讲武德”?即便有权要求赔偿资源损害,但也得依法按程序来,而不是鱼目混珠。小事不小,就怕久而久之,大家都熟视无睹了。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