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办学还是合伙办学?法院这样认定

  
2025-02-20 14:39:4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找你用钱时说是借款,到期就还;等你要钱时说是入股,企业倒闭了“入股”的钱自然就打水漂了。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成都中院对代某兰与刘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立的上诉请求,维持邛崃市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立需偿还代某兰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回顾:借款还是合伙?纠纷起于一纸协议

2019年10月,代某兰与刘某立因孩子培训课程相识。刘某立系邛崃市某培训学校教师,其向代某兰提出想在邛崃市开办一家培训学校,并承诺两年内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润40%。2019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学校股份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代某兰出资40万元,刘某立出资15万元,合伙经营邛崃培优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优公司),合伙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协议约定,期满代某兰退出,刘某立返还4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不低于银行利率的利息。若项目亏损,刘某立需在两年内支付完代某兰的出资额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代某兰依约转账交付40万元。2020年6月11日,刘某立成立独资的培优公司并独自经营,代某兰未参与经营。2022年11月3日,刘某立向代某兰支付利润65494元。然而,自2021年12月起,刘某立以项目亏损为由拒绝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一审判决: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刘某立需还款

2024年6月,代某兰向邛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立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的利息40116元及后续利息。刘某立辩称,案涉纠纷为合伙纠纷,代某兰的出资为合伙投资款,且代某兰参与了经营管理,应共担亏损。

法院审理认为,《合作协议》虽名为合伙协议,但从内容上看,代某兰仅负出资义务,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法院判决刘某立偿还代某兰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刘某立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一审法院对案由认定错误,本案应为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代某兰参与经营管理,应分担亏损;一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程序违法;撤销权行使期限认定错误等。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案由认定,法院认为代某兰与刘某立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代某兰未参与实际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约定的保本付息条款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关于程序问题,一审法院未变更代某兰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存在剥夺刘某立辩论权的情形。关于撤销权,刘某立的反诉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最终,成都中院驳回刘某立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刘某立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代某兰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法官说法

如何明确民间借贷与合伙关系的界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与合伙关系的区分。合伙关系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民间借贷则以资金的融通为核心,出借人仅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本案中,代某兰虽有出资行为,但未参与实际经营,且协议明确约定保本付息,不符合合伙关系的法律特征。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