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落网!凉山盐源警方破获一起驾考作弊案

  
2025-02-13 11:28:11
     

林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驾驶证,作为驾驶机动车的必备“通行证”,其考试的公正性不容置疑。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驾驶证考试的“商机”,利用考生急于求成的心理以“包通过”为诱饵组织考生作弊,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近日,盐源县公安局查获一起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案。

据了解,该案在凉山州公安局网安支队和盐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大力支持下,盐源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抓获组织机动车驾驶证作弊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驾考作弊考生5名。此外,警方还当场扣押了作案设备2 套,查扣涉案资金 6.6万余元,有力打击了驾考作弊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8日上午9时许,在盐源县车管所进行驾照考试的现场,监考民警敏锐地察觉考生周某某频繁变换坐姿,不时观察考场内工作人员的走向,神色极不自然。民警迅速对其进行检查,果然发现周某某随身携带作弊设备,存在作弊行为。随后,该案移交盐源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处理。


经查,考生周某某交代因担心考不过理论知识,所以花了9000元让教练李某代为介绍作弊服务,考试过程中,组织考试作弊人员通过摄像头看到试题后,将正确答案通过耳机告诉周某某。但没想到才做几个题,就被民警查获,后悔莫及。

顺着周某某考试作弊一案,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顺藤摸瓜,将准备在周某某参加考试成功后用同一套设备参与考试的喻某某、陶某某抓获。经审查,二人主动交代了在一科目考试中存在的作弊行为。

公安机关一查到底,迅速锁定另一名可疑男子谌某。经查,2023年至2024年12月以来,谌某利用窃听、窃照设备帮助考生陶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周某某在驾照考试中通过考试。据犯罪嫌疑人谌某交代,他通过购买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为驾考提供作弊设备,同时让其在驾校当教练时认识的朋友李某、孙某某、杨某某和杨某等人介绍理论知识弱的“考生”,协商一致后收取“考生”8000元-10000 元不等费用,再与他们进行分成。




目前,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对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考生已作出取消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取得驾驶证的作弊考生作出收缴驾驶证并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应的处罚。对组织作弊的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醒:

严格遵守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程序和考试纪律,是对驾驶人自身的生命安全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请广大驾考学员认真学习,诚信考试,杜绝作弊,不做“马路杀手”!

法律链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