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季
2024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四川省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川作为全国湿地资源大省,是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补给区。早在2010年,四川制定出台了《条例》,在推动全省湿地保护管理方面成效显著。新修订《条例》有效衔接上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精神,重点围绕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湿地保护分级分类管理、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泥炭沼泽湿地保护等内容进行规范完善。其中,增设“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章,是本次修订突出四川省特色重点,强化泥炭沼泽湿地保护的重要举措。
泥炭沼泽湿地在自然生态平衡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具有蓄存洪水、调节河川径流、调节气候、补充地下水等多种功能。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人为干扰和自然因素的双重作用下,川西北泥炭沼泽湿地经历了漫长而严重的退化。挖沟排水、过度放牧叠加气候变化等因素导致泥炭沼泽湿地水位降低、地表塌陷、泥炭分解和生态系统逆向演替,而这些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驱动产生湿地退化、涵水能力降低、啮齿类入侵、承载力下降等问题,亟须采取科学措施,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扭转高原泥炭沼泽湿地退化的趋势,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设“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章,为全省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泥炭沼泽湿地资源调查情况,建立全省泥炭沼泽湿地资源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增加了编制专项规划和禁止性行为相关规定。明确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禁止出售或者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增加建立管护巡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村(居)民参加,打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最后一公里”。
省林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编制完成《四川省湿地保护规划》,制订出台《四川省泥炭地保护技术指南》《四川省高原退化沼泽湿地修复技术指南》等技术指南,持续推进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修复,加强泥炭沼泽湿地资源管理,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湿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