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为四川省湿地保护筑牢法治根基

  
2025-02-05 17:53:2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季

2025年2月2日是第29个“世界湿地日”。同时,《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2月2日所在周为四川省湿地保护宣传周。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取得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作出的“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重要指示精神,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四川省于2023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并纳入省政府、省人大2024年立法计划。2024年9月29日,《条例》(修订稿)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于12月1日施行。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9条、湿地资源管理10条、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14条、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5条、监督管理5条、法律责任4条、附则1条。

省林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条例》有效衔接上位法精神,补充细化监管保护措施,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全面系统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重要作用。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条例》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提升湿地保护合力。按照上位法规定,更新了湿地的定义,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二条)。强化了政府领导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第四条)。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各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职责分工,解决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第五条)。

此外,新修订《条例》还明确完善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一方面,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并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第四十条)。另一方面,针对湿地保护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等。明确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十一条)。与此同时,增加加强联合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第四十二条)。此外,还增加了出售和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泥炭的规定,明确出售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出售的泥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而购买的,没收购买的泥炭,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