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商事纠纷逐渐增多,对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的需求日益迫切。
“近年来,我省范围内设立了大量商事调解组织,对商事纠纷化解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程序、收费标准、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等制度还不健全,一定程度制约了商事调解的作用发挥。”省人大代表、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周忻表示,甚至因设立缺乏规范的审批程序,部分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后没有明确监督主管部门,导致相关调解组织专业能力不够,调解工作程序不规范,收费标准不统一,还引发了新的矛盾纠纷。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商会、商事仲裁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投资、贸易、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领域的民商事纠纷”。但周忻在工作中发现,该条款仅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主体和调解范围进行了规定,内容过于简略宽泛,一定程度影响了我省商事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对此,周忻在今年省两会上提出了两点建议:制定出台我省《商事调解工作办法》,对商事调解机构的设立、监管,以及调解工作的具体内容、程序、收费、效力,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等进行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清理、规范,确保商事调解组织对我省商事纠纷处理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