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建言㊿|省人大代表张宏颀:建议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纳入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范围

  
2025-01-23 13:14:0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基层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基层,发挥近民、便民、利民优势,为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一支不可忽略的法律服务队伍。

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为二者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具体来看,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及执业区域有限制外,其他业务范围与律师基本相同,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依法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省人大代表、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主任、叙永县法律服务协会会长张宏颀分析道。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最近几年,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反映,其所代理的民事案件在审判与执行阶段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时遇到瓶颈。有时是法院不签发调查令,有时是法院签发了调查令但协助调查部门不予认可。”张宏颀说。

缘何出现上述瓶颈?张宏颀表示,这是由于省高院、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二条明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确有困难,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这条规定忽视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当的调查取证权利,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排除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范围之外,导致许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不敢接案,接案后因无法调查而退案,或当事人需要再委托一名律师代理。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费用,还直接阻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限制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张宏颀认为,该规定与前述上位法规定相冲突,应及时修改完善,以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的执业权利。

据此,张宏颀建议,一方面可直接修改《办法》相关表述,如在“代理律师”后面增加“基层法律工作者”,以便将其纳入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范围,或在《办法》中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调查令适用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另一方面,可由省高院、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单独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