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杜伟告诉记者,他今年带来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希望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仲裁周期冗长、同案不同裁(判)、部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甚至影响职工合法权益的等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关键前置环节,本应是劳动者与企业寻求公正裁决的快捷通道,如今却深陷效率泥沼。”杜伟结合他代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经历,向记者做了进一步介绍:“以成都为例,目前,除调解结案案件外,几乎没有案件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60日审限内审结,部分情况下甚至出现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从仲裁受理到开具超期未审结案件证明再到一审法院排庭,时间长达一年之久,而该案件在一年中,未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推进。”
杜伟分析,仲裁委人手不足,面对复杂案件分身乏术,频繁延期审理成为常态,“这些情况,让当事人在漫长等待中身心俱疲,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对此,杜伟建议,简化仲裁立案程序,推行线上立案、一次性告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立案效率。对于简易案件,建立快速审理机制,简化证据规则,限定庭审次数与时长,要求在法定审限审结,实现案件“速立、速审、速裁”。同时,杜伟建议根据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趋势,合理增加仲裁员编制,拓宽选拔渠道,吸纳符合条件的具有劳动法律实践经验、企业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作为兼职仲裁员加入队伍。
此外,杜伟注意到,相似的劳动纠纷案件,只因受理仲裁或法院地域有别、仲裁员或法官个人理解与审判习惯差异,便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决或判决结果。“以常见的加班工资争议为例,A 地依据当地行业惯例以及过往判例,支持劳动者按照较高标准计算加班工资;而 B 地却侧重于企业经营成本考量,判决加班工资计算标准远低于 A 地,令同样处境的劳动者获得的补偿天差地别。”杜伟说,这不仅让当事人对法律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也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同案不同裁(判)” 的原因是什么?杜伟分析,追根溯源,在于劳动法律法规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缺乏全国统一的细化解释,各地仲裁或法院自由裁量权行使缺乏有效约束,且案例交流共享机制缺失,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标杆。对此,杜伟建议,建立省级劳动争议案例库,整合各级仲裁委、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案例,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智能检索、类案推送功能,供仲裁员、法官办案参考。定期组织仲裁员、法官交流活动,分享典型案例审判经验,促进区域间裁判尺度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杜伟指出,法律援助作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安排,在部分劳动争议处理中却未能充分发挥实效,陷入“为援助而援助” 的尴尬境地。对此,他建议重塑法律援助质量管控体系,“随着《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法律援助机构应转变工作理念,将质量作为核心考核指标,把案件代理效果与援助律师补贴、评优评先挂钩,激励律师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