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建言⑬|省政协委员张家荣:建议公安机关内设专门部门办理拒执罪案件

  
2025-01-20 19:37:0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李季 文/图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维护司法权威和执行效力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今年,省政协委员、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家荣带来的提案是:在我省公安机关内部设立办理拒执案件的专门部门。在他看来,此举不仅可以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法治社会和谐发展,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贡献卓越力量。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1979年已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刑法的同一条文中。1997年刑法修订时单独对拒执罪进行了规定,使其成为一项独立罪名。而后该罪名又历经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7、2018、2021和2024出台的四次通知、司法解释,力求解决拒执罪在实务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拒执罪的不断演变与发展过程中均显示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决心。

公安机关作为打击拒执罪的关键重要环节,其办案能力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拒执罪案件由执行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移交给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由法院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具体落实并进行侦查处理,但是派出所几乎所有警力及资源都用于维护社会治安,其无力设置办理拒执罪的专门人员,拒执罪的办案力量严重不足,从而导致案件的大量积压。”张家荣说道。他表示,在市级或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设立“拒执罪案件侦办中心”等专门部门,可以集中专门力量负责拒执罪的接收、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势必能提高办案效率。

“设立专门部门,吸收办案专业人员或者对办案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侦查等相关技能的培训,将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拒执罪的办案能力与质量。”张家荣说道。在他看来,设立专门部门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将拒执罪案件办理成效纳入办案人员个人及部门考核范畴,激励办案人员积极作为,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乃至办案机关的参与性,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此外,张家荣还表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常对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的认定不一致,在拒执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公检法缺乏常态化沟通机制,无法形成打击合力,不利于拒执案件的办理。他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公检法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疑难案件,就办案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效应对,可以打通梗阻,提升拒执罪的打击力度。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