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季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加快健全自然保护地制度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日,省林草局制定印发了《四川省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建设规划、保护管控、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对除风景名胜区外的其他地方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撤销、规划以及活动和设施建设进入自然公园的审查程序和审批主体。
省林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机构改革后首次对全省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地方级自然公园归口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的制度,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的重要环节和具体体现,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护管控方面,《办法》指出,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和设施建设,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和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并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告知公众。
此外,《办法》明确,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对发现的自然公园内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执法权限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报告或移送相关部门。同时,对自然公园内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定期调度、跟踪督导或现场核查,督促整改到位。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可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按照有关要求,《办法》经司法审查备案后于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