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建言⑩|省政协委员任静:建议优化破产案件的税务办理

  
2025-01-20 15:07:5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李季 文/图

破产办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其效率、效果直接关联到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与秩序稳定。现有税收政策大多基于市场主体持续正常经营而设计,导致其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时显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


今年省两会,省政协委员、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重点关注如何优化破产案件的税务办理。

为保证公平清偿、助力危困企业重生,《企业破产法》将企业所欠税款视为一种债权,将其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理。并基于此制定了解除税务非正常户、纳税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配套规定。任静关注到,税法与破产法之间衔接不足,致使前述破产法中关于税务问题的规定难以具体落实。实践中,往往导致破产办理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为此,任静建议:

一、建立省、市、区破产案件涉税办理领导联系人制度。成立由各级政府领导挂帅,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破产案件涉税办理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内破产案件的税务办理工作,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高效性。在领导小组下设立破产案件涉税办理联系人,由税务部门选派熟悉破产法、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担任。联系人负责具体案件的协调、沟通、指导及信息汇总工作。

二、省税务局完善破产案件办理涉税的专门政策。针对破产法与税法适用中的冲突问题,省税务局应牵头研究并出台具体解决办法,明确税收债权的认定标准、清偿顺序、税收优惠措施等,为破产案件税务处理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指导。简化破产企业税务申报、解除非正常户、信用修复与注销流程,为破产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负担。

三、降低破产企业的税负。省税务局应研究并实施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特定税种、延长税款缴纳期限、提供税收重组便利等,以减轻企业破产成本,鼓励其通过重组等方式实现再生。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探索实施税收豁免或债务重组税收中性化处理,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四、建立破产案件税收筹划服务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专门服务于破产企业的税务团队,由熟悉企业破产法、税法及财务会计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能够针对破产企业的特殊情况提供精准、高效的税务咨询和筹划服务。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初期即主动介入,提供培训与信息共享,定制化税务筹划方案。并建立反馈与评估机制,定期对破产案件税收筹划服务机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收集企业、管理人及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不断调整优化服务内容与方式,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