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建言②|省政协委员罗俊: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2025-01-19 18:38:4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李季 文/图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理论界也未达成共识。有观点认为,刑事涉案财物应限于违法犯罪相关财物。如刑事涉案财物包括违禁品、违法所得收入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又如,应严格区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和针对合法财物的财产刑,以实现制度自洽。也有观点主张,刑事涉案财物不应限于违法犯罪相关财物,如何认定刑事涉案财物的外延存在多种意见。今年省两会期间,四川省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罗俊带来了“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提案。

谈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罗俊说,目前存在刑民交叉问题突出,法律适用不够统一的困境。实践中,当前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被告人的退赔责任如何确定,争议较大,法律适用并不统一;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追缴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尚不协调,当事人、被害人、案外人等各方主体利益冲突较大;刑民交叉情形下涉案财物的分配顺位争议不断,主要涉及退赔被害人损失与普通民事债权清偿的顺位、存在优先受偿权的民事债权的保护与清偿范围、退赔被害人损失与破产程序的关系等。

此外,还存在处置主体权责不清,工作衔接不够顺畅的困境。目前,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法院不同内设部门之间,权责不清、配合不够顺畅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容易导致涉案财物权属证据收集不够、续封续冻工作衔接不畅、先行处置工作虚置、继续追缴工作难以开展、财产异议受理程序混乱以及移送执行工作不畅等实际问题。

“权利救济程序不明,规范救济机制欠缺也是困境之一。”罗俊说道,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较为普遍。针对异议受理部门的选择、异议处理的具体程序、异议结论的答复方式等程序性事项,各地公检法机关操作并不一致,且欠缺规范性,导致对当事人、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并不充分,甚至容易激发矛盾。如何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权属争议,也是当前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的一项难点工作。

对此,罗俊建议要完善审前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在先行处置的适用条件上增加“保管费用过高”这一情形,在启动程序上可考虑在无法联系权利人时,申请人可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以启动先行处置程序。同时,侦查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严格审批程序也可依职权申请启动先行处置,可考虑通过检察机关以决定或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予以审查批准。更要提高先行处置的透明度,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确保程序公正。

“同时还要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罗俊说道,传统的刑事涉案财物审判,在功能上将涉案财物作为定罪量刑事实的一部分,在程序上将涉案财物的审理完全融入定罪量刑的事实调查与法庭辩论中。而对于案情并不复杂的涉案财物诉讼,可以尝试开展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对于案情复杂、可能导致定罪量刑延迟的涉案财物诉讼,可以另行开庭审理。对于后者,可就涉案财物处置单独制作裁判文书,并与定罪量刑判决文书使用同一案号,两份法律文书分别生效,互不影响。

“此外,还要制定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制度。”罗俊建议,建立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的公告制度,通过公开、公告等方式主动告知权利主体的诉讼权利,督促其及时参与诉讼。同时健全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异议程序,畅通利害关系人随案异议渠道。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