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排污设备、罚款十八万元……这些环境违法行为被罚

  
2025-01-17 14:11:1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1月17日,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近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机械公司被罚款18万元

2024年6月11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青白江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高压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人员立即对该公司高压发泡废气排口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高压发泡废气排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48mg/m3,超过该公司执行的排放限值要求(60mg/m3)。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8.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废气监测设备未采样 碳素公司被罚款8万元

2024年5月22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眉山市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隧道窑和焙烧窑正在生产,隧道窑车间废气排放口安装的CEMS设备正在运行,但因该公司维护不到位,采样平台颗粒物检测仪的采样泵未运行,导致未对排口废气进行采样。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重污染天气未停产 石材厂排污设备被查封

2025年1月1日18时,泸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月2日上午,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石材厂进行检查,发现该石材厂仍在开展石材切割作业,未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的应急减排措施。

该石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1月2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厂造成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设施设备(切割机和磨边机)予以查封。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