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出台:让防灾避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024-12-30 20:39:2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12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法规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会议解读了12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

《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监测预警、组织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是我省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个人、相关单位、地方政府等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系统总结了我省防灾避险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小切口”立法规范应对灾害的具体行为,让防灾避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进一步做好避险转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对进一步提升我省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避险转移要求,筑牢生命安全底线,《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应当转移、疏散或者撤离人员的要求,明确对受到可能发生的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人员,应当实施避险转移;明确防灾避险转移工作应当落实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的原则,做到科学研判、依法应对;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灾避险宣传、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并开展培训演练。

为充分落实各方主体避险转移责任,共筑安全防范合力,《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防灾避险转移中的具体职责;强化个人对自身安全负责的理念,明确个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避险转移活动;强化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企业、事业等单位应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等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配合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收到转移指令时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

为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基层治理能力,《规定》要求在相关应急预案中应当明确转移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场所、物资设施准备等,并细化避险转移措施;按照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布局,在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物资装备,推广应用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统,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和站点布局,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结果分析应用,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和预警精准度。

为健全完善避险转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机制,《规定》要求对拒绝转移、擅自返回的避险转移人员应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受威胁区域;要求建立健全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区域协同联动机制,及时对避险转移工作进行总结并改进完善相关措施;分类落实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相关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企业应当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规范管理。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