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博士普法微课堂|第六十七期:防患于未“燃” 法治力量筑牢安全“防火墙”

  
2024-11-28 12:24:3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李季

“消防”有消除隐患、预防灾患之意。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经常性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近年来,四川全力打通消防安全治理“最后一公里”。但防火灭火还需要全民共同参与,一起防患于未“燃”。

2024年11月9日,是第33个全国消防日,11月是全国“消防宣传月”。这一期的法博士普法微课堂,联合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邀请到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蒲珂,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笛,带大家以案释法,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案例

常闭式防火门变“常开” 抽查消防安全隐患多

2024年消防宣传日前夕,德阳消防支队罗江大队对辖区一家位于商业综合体内的茶楼进行了“突击检查”。

“你这个防火门上有个洞,不得行啊,不符合常闭的标准。”“这个消防栓外面你们贴的什么?必须得把红色的带消火栓字样的门漏出来。”很快,消防检查人员就发现了该茶楼存在的4处消防隐患,并向负责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除了经营场所,住宅小区的消防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家门口摆放鞋柜,楼道里停放滑板车、婴儿车、自行车,楼梯口堆着纸板箱、塑料箱和各种杂物,为了方便打扫或通行,让常闭式防火门长期处于开放状态。如今,楼房越盖越高,火灾隐患也随之增加。

江苏某小区18层的公共楼道发生火灾,灭火及时,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事后经调查发现,起火原因是有人家中搞装修,废旧纸箱随意丢弃在楼道里没来得及清理,有人正好将烟头丢在了纸箱上引燃了纸箱。

不仅如此,电瓶车在单元楼内充电引发火灾的事件也频频发生。今年1月,北京西城区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到现场灭火后发现,起火原因是住户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说法

新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11月1日正式实施

随意在楼道内堆放杂物或者违规给电瓶车充电,造成起火的,可能触及哪些法律法规?

在楼道堆放杂物阻碍安全疏散通道,或违规对电瓶车进行充电等行为都十分危险,起火后,火势极易增长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于有相关行为的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忧患始于微末,在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消防违法行为?

这个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举例来说:在使用维护环节,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在生产经营环节,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此外,还有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抽烟、使用明火等等。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已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有哪些内容?

《四川省消防条例》制定于1999年,并于2002年、2004进行了两次修正,2011年作了修订。

此次新修订历时两年,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从健全多元共治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重点领域的消防安全要求、提升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管效能多方面作出部署。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中有哪些与百姓生活相关的亮点呢?

就拿大家日常生活中都可以接触到的“常闭式防火门”来举例说明吧。虽然按照字面意思,常闭式防火门,在日常就应该保持关闭状态。然而,在一些商场、超市内,为了图方便,常闭式防火门大开着的状况也十分常见。

《条例》实施后,如果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将可能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

 

电动自行车火灾也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这次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中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条例》第三十七条分三款进行了专门规定:

一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是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新建住宅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场所、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

三是规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停放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以及相关禁止性要求。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