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俞阳
“有没有法子?出好多钱都愿意。”胡某参加机动车科目一考试多次未能通过,便动起了歪脑筋,找到在车辆考试中心对面开铺面的“赖总”。在赖某某的帮助下,胡某通过作弊的方式,如愿通过科目一考试。案发后,赖某某被公诉机关起诉至广汉市法院。10月23日,四川法院第九届“十佳庭审”评选暨代表委员联络活动评审团走进德阳中院,现场评审了该起组织考试作弊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还有哪些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会受到刑法打击?”“您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审判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判处缓刑是不是意味着没有受到惩罚?”……在庭审结束后的交流互动环节,代表委员们热情提问,与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进行了深入交流。
案情回顾:“包过”科目一的生意背后有何猫腻?
赖某某是中江县A村人,近年在中江县B镇工作。他在某车辆考试中心对面经营一家店铺,提供科目一的培训服务,也为考生提供拍照服务。2022年,赖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黄某(另案处理),对方称“包过“科目一,二人添加了微信好友。
赖某某第一次作案在2023年。邓某因酒驾被吊销执照,考了很多次科目一都没通过。“有一回我考完试就走到考试中心对面‘赖总’的铺子上,就问他有没有办法让我把科目一过了,“据邓某证言,“赖总”表示“包过”要一万多元,他便添加了“赖总”的微信后回家等通知。
后来,赖某某联系了黄某,表示有生意可做,二人商定了合作。考试前,邓某被赖某某带到王某(另案处理)跟前,换了白色的带扣衬衫,扣子上安有微型摄像头,右耳被塞了蓝牙耳机。“考试开始之后,我就把衣服离近考题,然后我右耳戴的设备里面就有人给我念答案,我就跟着耳朵里面设备念的答案进行作答,“邓某表示,在考试过程中,电脑提示90分后他便交卷了。
为了通过这次考试,邓某转账14000元给赖某某。赖某某自己留下7500元,转账5500元给黄某,转账1000元给王某。
通过上述同样的手段,赖某某三人帮助胡某通过了科目一考试,收取“包过“费9000元。其中,赖某某获利2500元,黄某获利5500元,王某获利1000元。
直到2023年11月,在机动车科目一次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考生作弊。根据考生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挖出了王某,后又根据王某的交代挖出了作案同伙黄某。黄某到案后供出此前有过合作的赖某某。
2024年1月26日,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证人出庭、人民陪审员发问……争议焦点有二
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德阳中院第二审判庭,清脆的法槌声响起,赖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广汉市检察院指控,赖某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赖某某与他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在庭审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两组证据,一是证明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二是综合性及量刑情节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均通过审判庭两侧的大屏幕展示,旁听席上可清晰看到。
法庭调查阶段,赖某某辩护人请求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一名是赖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委员,另一名是赖某某店铺的前员工。据前者所说,赖某某离异多年,家庭成员有一名14岁的女儿,70岁高龄的母亲,父亲早年去世。据后者所说,赖某某平时为人和善,工作期间未看到赖某某从事非法工作。
审判席上,审判长坐在中间位置,他的左手方是审判员,右手方是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调查阶段,陪审员向被告人发问:“你对现在所作所为有什么想说的吗?”赖某某声音有些颤抖得答道:“我十分后悔,法律意识淡薄……”
赖某某是否认定为从犯?控辩双方对此看法不一。公诉方认为,三人分工明确,赖某某在明知作弊行为违法,仍积极提供生源、接送考生且获利较多,不应被认定为从犯。赖某某辩护人认为,在犯罪过程中,王某负责安置作弊机器,黄某负责生源,而赖某某负责补充生源,“并非不可或缺的一环,应被认定为从犯”。
那么对赖某某是否适用缓刑呢?庭审前,赖某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不适宜社区矫正,其理由是赖某某平常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家庭对其约束力较弱,户籍地村干部对其具体情况不了解。庭审中,控辩双方为此发表了各自意见。公诉方认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针对调查评估意见书给出的结论,公诉方认为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接受改造,修复社会关系,降低再犯的概率,“空挂户只是户籍管理中的一种现象,可能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不便,但不能成为拒绝将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理由”。辩护方希望法庭能对赖某某适用缓刑,在公诉方的理由中又增加了两点,一是村民对赖某某的评价较好,二是希望法庭考虑到赖某某的家庭情况,赖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进了监狱,他的老母亲和女儿的生活很大可能将陷入困境。
据了解,在开庭前,赖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法庭宣判: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十分钟休庭结束后,法庭再次开庭,审判长薛清蓝口头宣判: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组织的考试,根据法律规定该考试属于国家考试。薛清蓝表示,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两人作弊,非法获利10000元,其行为破坏了考试公平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被告人赖某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口头宣判中,审判长对该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回应。
关于被告人赖某某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区分主从犯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 薛清蓝说,虽然被告人赖某某并未提供作弊设备,但其是生源提供者,且主动找到黄某让其帮助作弊,在同案犯中非法获利相对较多,其所起作用与同案犯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
关于是否对被告人赖某某适用缓刑。“是否适用缓刑应当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有无再犯罪危险以及是否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薛清蓝说,赖某某虽然未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工作,其具有正当固定工作,并非以组织考试作弊为主要业务,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加之赖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其现实家庭情况,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代表声音: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对类似案件的治理
四川律师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省高院第二届特约监督员罗俊评价,这场近2个钟头的庭审十分流畅,合议庭成员分工合理,调查细致入微,尤其是该案中人民陪审员的表现令他印象深刻。在庭后的互动环节,他向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发问:“您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审判中起到怎样的作用?”
据悉,该案的人民陪审员李自强是一名退休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有4年。在他看来,人民陪审员是法与情的“纽带”,“我经常和法官进行交流,在理解法官讲的‘法’的同时,将情的部分融入进去,争取让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罚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法的温度。” 听着李自强的回答,罗俊满意地点点头。
对该问题,薛清蓝也进行了补充回答。他说,就广汉市法院近年来的刑事案件而言,轻罪案件数量占大多,在考虑该类案件的量刑时,法官也特别希望听到人民陪审员的声音,“他们代表了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 薛清蓝认为,对于量刑的判断,要从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视角进行把握。
近年来,考试作弊的报道屡见不鲜,但被判刑的不常见。比如,当日庭审的这起也是广汉市法院近年受理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还有哪些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会受到刑法打击?” 省人大代表、德阳市春香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中心理事长刘春香问道。对此,薛清蓝进行了解答:“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他说,大家熟知的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考试,还有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属于这一范畴。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该案还引发了更多的思考。“如何通过该案起到警示治理作用呢?” 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国际问道。 “治罪要与治理并重,”审判员李霞说,后续打算对这类案件进行调研,从加强监管检查等方面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性开展法治宣传。“刑事审判要肩负起社会责任,除了依法办案,还要分析案件背后的成因和反映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工作建议,会同职能部门一同堵塞漏洞,推动社会治理,实现长治久安。” 薛清蓝说道。
互动环节结束后,多名代表委员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对类似案件的治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