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理赔,随后向车辆驾驶人进行追偿,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无证驾驶的寇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9.8万元。
2020年10月7日13时30分许,珠某驾驶一辆藏E牌照的小轿车,搭载曲某、落某、桑某、央某等由西藏那曲驶往拉萨途中,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寇某驾驶并搭载廖某、李某、刘某的一辆川A牌照的车辆(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桑某、廖某、刘某死亡,其余六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拉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当雄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珠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寇某承担次要责任,廖某、刘某、李某、桑某、落某、曲某、央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21年7月2日,西藏当雄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某保险公司四川雅安名山支公司赔偿索某(系桑某父亲)、曲某珍(系桑某母亲)185579.64元、赔偿央某2383.66元、赔偿曲某5608.71元、赔偿落某4427.99元,共计19.8万元;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书还载明,寇某、某均认可川A牌照的车实际车主为寇某。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索某、央某、曲某、落某支付了赔偿款。
支付赔偿款后,该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享有对寇某的追偿权,且王某作为登记车主,未核实寇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便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王某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今年6月将寇某、王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人支付原告已垫付赔偿款19.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属于垫付性质的替代性赔偿责任,而非终局性责任。保险公司对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已向受害者赔偿了19.8万元,其依法向寇某主张追偿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王某亦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寇某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雅安名山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