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李季 实习生 朱珍玉
遇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民营企业如何维权?如何有效发挥行政复议源头预防涉企行政争议的作用?7月23日,我省召开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为上述问题明确了解决的方向。座谈会上,省司法厅详细介绍了我省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任务书”,6家重点行业商会及企业家代表就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整合开展行政检查、坚持包容审慎执法原则、加强对企业的法治输出等提出了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发布了四川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据司法部统计,2023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31.5万件,全省新收行政复议案件1.33万件,超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已显现。”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记者从会上获悉,去年,省司法厅围绕中央、省委重大发展战略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服务民营经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7亿元。今年上半年,省司法厅部署开展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三年行动,建立涉经营主体行政复议绿色通道。目前,全省行政复议服务点、行政复议机构开放日、行政复议与商会结对共建等活动已逐步开展,正在积极推动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构建。
今年3月,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三年行动的总体部署,编制印发《关于建立涉经营主体行政复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构建“1+6+N”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确保涉经营主体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绿色通道中规范、高效、公正、有序办理,全力为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记者注意到,涉企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来源于行政复议绿色通道运行期间所办理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中,有通过查摆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错的案例,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能动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案例,也有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推进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例。
据介绍,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明晰涉企行政争议处理标准、畅通纠纷化解途径、传导执法司法理念具有指导意义,亦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行政复议救济模式。
四川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某蔬菜店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 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 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 某页岩机砖厂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 某商品展销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七 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批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八 某电器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九 某建材公司不服某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十 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某蔬菜店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调解优先 枫桥经验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某蔬菜店贩卖蔬菜盈利22.5元。同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标,遂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店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审查发现蔬菜店同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两种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遗漏蔬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实、执法程序不完善未履行责令改正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依法应处500元-1850元罚款)等问题。复议机构认为,蔬菜店作为食品小经营店,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其销售所得的毛利润只有22.5元,即使在500元以上1850元以内酌定处罚金额,也存在不符过罚相当原则问题。
复议机构本着定分止争、规范执法、有错必纠的原则,从支持和保护广大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采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和拟作出复议决定纠错两种思路,积极推进涉经营主体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最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听取复议机构反馈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后,自行纠正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蔬菜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示行政复议所反映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至此,该起行政争议得到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重要的经营主体,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案中,复议机构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立能动复议理念,用好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行政机关先行化解机制,在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不适当等问题后,采取意见交换的处理方式,使之主动认识到执法问题,并主动纠错,不仅达到了迅速解决纠纷,有效缓解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督促行政机关自查不足的目的,还起到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作用,同时也有效营造了让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走得稳”“行得远”“做得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招牌广告 行政执法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0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户外广告定点登记证,擅自在某商圈设置户外广告牌和LED显示屏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手续或立即拆除。该公司反馈因土地手续等问题,涉案项目仍处于手续不完善状态,无法提供所需的相关审批材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审查认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同时发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90天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将案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作为认定其违法行为较重的依据,仅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事实认定不清。
复议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案涉公司未办理广告定点登记证系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涉案项目无法办理相关证件,并无主观故意。而后案涉公司对广告载体进行了安全检测,证明其广告牌均符合安全要求。在复议机构的推动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纳了建议,对行政处罚金额进行了变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招牌广告是一个城市的外观与风貌,其设置必须符合法定的许可程序与安全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在整治过程中,往往面对的是广告招牌放置许久无人处理,证件因客观原因无法审批,执法争议影响城市营商环境等疑难杂症。这不仅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拉直法律的准绳,也需要积极调和政府公共利益与经营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实际状况、主观过错以及客观现实,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申请人擅自设置广告牌,其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与规制。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处罚决定内容不合理、未综合考量客观情况等问题,也需要予以更正。
案例三
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政府采购 释法明理 能动复议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某财政部门对一综合行政执法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对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提出要求,若不符合参数要求,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作无效投标处理。经开标评审,成都某公司中标,案涉科技有限公司系第三中标候选人。嗣后,科技有限公司以中标人响应的相关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先后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均未得到支持。对于该投诉处理决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财政部门除实体认定错误外,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责令其就投诉事项重新组织质证。
【复议办理】
案件审理围绕本案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理由是否成立,即中标人的响应设备参数和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参数要求的情形;二是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必须组织质证和暂停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理由是否成立问题。复议机构对产品争议参数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邀请采购人参与调查过程,认真听取意见并积极回应科技有限公司疑问。经调查,复议机构认为,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关于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复议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后认为,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是否组织质证或暂停采购活动系其自由裁量范围,并非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问题。
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能动复议作用,聚焦争议焦点,积极搭建当事人、采购人、中标人之间的沟通平台,让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得到逐一回应。最终,科技有限公司向复议机构表示“采购方关于我司所有质疑事项给予了回复,得到我司的认可”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复议机构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将更多的着力点放在推动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上,坚持能动复议理念,依托采购人、中标人熟悉招标文件和产品参数的优势,搭建双方对话平台,积极答疑解惑,协同各方形成争议化解合力,成功解开企业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四
某页岩机砖厂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林地毁坏 复议调解 企业减负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工作中发现某页岩机砖厂因违规开采页岩烧制建筑用砖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确定毁坏林地面积为0.5898公顷。2023年10月26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页岩机砖厂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毁坏的0.5898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589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117960元。页岩机砖厂对林地毁坏面积认定不服,认为据此面积产生的罚款额度过高,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案件审理围绕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毁坏林地面积的认定是否准确;二是本案能否适用减轻处罚情形。
关于毁坏林地面积的认定是否准确问题。复议机构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做了深入调查,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林地毁坏面积无误。为帮助页岩机砖厂消除疑虑,复议机构专门召开案件沟通会,经双方细致核对,机砖厂对林地毁坏面积表示认可。关于能否适用减轻处罚情形问题。复议机构调查认为,页岩机砖厂毁坏的林地面积是0.5898公顷,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已主动修复0.4667公顷,占毁坏林地面积比例约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适用减轻处罚情形进行自由裁量。
复议机构在征得案涉双方同意后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行政复议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复议机构以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为目标,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处理,最终调减4.7万余元的罚款,减轻了涉案民营企业的实际负担,实现政企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五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招标限制 追诉时效 依法撤销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项目监理招标文件中设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员应具有四川省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经招标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向某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2022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反映该工程项目监理招标的问题线索并于12月立案。2023年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审查发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行政处罚决定可能超过行政处罚二年的追诉时效。虽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并未主张,但对追诉时效的正确判定直接影响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并对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为此,复议机构多次与招投标领域专家、政府采购专家就本案中“违法行为终了时间”进行讨论,并在四种观点中进一步从案件事实、法律条文、立法目的及有利于企业等角度进行分析研判并得出一致结论。最终,复议机构认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房地产公司的违法行为时已超过二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复议机构针对审查出的“蛛丝马迹”,以“较真”的态度组织各方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反复剖析论证,最终认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追诉时效,依法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既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也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倒逼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