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交易中的风险问题 您都了解吗?

  
2024-07-01 12:59:57
     

安置房作为一种特殊住房类型,近些年频繁出现在交易市场,对于不少购房者而言,相对较低的价格成为吸引市民追逐的主因。然而购房者在买房时,由于对其产权和法律地位特殊性不了解,容易忽视安置房的产权明晰性及潜在风险性。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结合近期审理了一起安置房交易诉讼案件,为购房者提供一份风险提示,帮助大家远离类似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2012年12月,青白江的村民王某(甲方)将位于该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乙方),双方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协议》。李某支付了16万元购房款,另1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在过户时支付。《安置房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一个月内,配合乙方过户,后期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后,王某夫妻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李某居住至今。2022年底,案涉安置房可以办理产权证时,王某夫妻已过世,其女王小某继承了该房屋并将产权证办至自己名下。但在李某要求王小某过户时,却因王小某不同意承担继承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双方因此僵持不下,导致诉讼。

青白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后虽然占有了案涉房屋,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李某仅享有合同债权但不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案涉房屋仍然属于王某夫妻的遗产,王小某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该房屋并无不当。本案诉争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协议》约定,除首次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外,后期过户费用均由买方承担。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约定有效。因此,本案诉争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李某负担。

【法官说法】

拆迁安置房买卖属于二手房买卖,可能涉及多项税费征收环节,赠与或继承后的房屋再交易需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若所购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卖方在房屋过户前死亡的,须由其继承人继承房屋后才能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由此可能产生的税费必将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法官提醒,拆迁安置房因办证周期较长,期间发生继承纠纷、第三人异议、司法查封等不可控因素较多,建议购房人保持理性,不贪图一时便宜,避免盲目跟风,谨慎购买。

(付军 陈杨)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