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烟由于外观设计时尚、口味众多,深受一些年轻人的喜爱,销售量与日俱增,这就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6月25日,记者从华蓥市法院获悉,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张某团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调味电子烟,涉案调味电子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站检测认定为伪劣电子烟,且其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张某是一名烟民,前段时间在某平台观看视频的时候,看到了一个账号在销售电子烟,出于好奇便购买了两只“奶茶杯”电子烟。收到货后,张某却发现该“奶茶杯”电子烟包装简陋,吸食的时候一点烟味儿都没有,全是很重的水果味儿,于是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货,遂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经省烟草质量监督站检测认定,张某所购买的电子烟为伪劣电子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经查,2022年10月起,该产品的销售方杨某、张某团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某网络平台直播引流等方式销售劣质电子烟产品,截至目前,销售额共计49万余元。
华蓥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张某团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调味电子烟,涉案调味电子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站检测认定为伪劣电子烟,且其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张某团伙六名主要成员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依法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一万元,其中两名被告人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
法官说法:
调味电子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已经被30多个国家禁止销售,还有80多个国家也对其销售进行了限制,我们国家先后出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对生产、销售调味电子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如果有购买需求,请务必通过正规途径进行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一旦购买到不合格电子烟,应积极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如果有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主体,也应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合格电子烟产品。
法条链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8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第26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41700-2022)4.1.3.1:“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4.1.3.2:“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聂蕾 申巧容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