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户后,儿子想要卖房……

  
2024-06-05 18:45:1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因房屋权属问题,常引发家庭矛盾,亲人对簿公堂……法官将如何化解这一法理情理难题?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布谷·鹃心护苗豌豆荚”法官工作室成功化解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

1997年,张某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一套房屋,后将该房登记变更至儿子李某名下。自购房起,张某便一直在房里住着,多次因为房屋权属问题与儿子产生矛盾,如今,儿子竟还萌生出想要卖房子的打算。该房是张某唯一的住房,惶惶不安的他将儿子起诉至郫都区法院。

“我只想有一套房子可以安度晚年。”听到老人真情流露的一句话,承办法官意识到,一个案件关乎一位老人的晚年生活和一个家庭的幸福和谐,其间的矛盾决不是单纯依靠法律就能化解。一方面,不能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造成不公或损害;另一方面,最大程度保护赠与房产给子女的父母的权益。思来想去,承办法官觉得老人和儿子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关键是否能妥善解决“居住权”的问题。承办法官决定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享有案涉房屋的终身居住权,李某应协助父亲在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设立居住权登记。

虽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居住权登记一日未解决,老人的权益就一日未得到保障。在回访中,法官得知李某并未协助张某办理居住权登记,一番交流后,张某决定再次到法院起诉儿子。

张某再次将儿子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直接立案审理,法官第一时间安排开庭,并向李某进一步释法明理:设立居住权不影响房屋归属,张某的居住权是老年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李某应该履行的基本赡养义务。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个老人的心愿,是子女的担当,是社会的责任。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权益,更是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这一回,李某终于明理。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就在庭审结束当天,李某和张某在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完成了设立居住权登记。

法官说法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 居住权不受影响

本案中,张某和儿子李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决定在案涉房屋设立居住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占用使用之权,在双方间进行分配,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从而让张某“住有所居”更有保障,也为解决其“老有所养”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成为化解家庭矛盾、解决住房纠纷中的新方法。成都法院一方面依法适用《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规定,另一方面善用调解,深化诉源治理,维护了家庭和谐,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有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即使“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就居住权的存续期限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对居住权期限作出约定,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今,很多老人为子女的安稳生活奔波操劳一生,为支持子女买房更是倾其所有,子女有义务保障老人安度晚年的权益,以该房供其居住并合理赡养,才是接受赠与的应有之义。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