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式”维权?天全法院这样判……

  
2024-05-22 15:47:32
     

高彦雄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1月20日,原告闫某在被告天全县某商行购买了2根热狗肠(价款共计3元)和香烟等其他商品,金额共计30元。后闫某以所购买的热狗肠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经调查核实,给予了该商行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没收销毁超过保质期的玉米热狗肠剩余5根、香辣热狗肠剩余3根的行政处罚。

本该案结事了,可不曾想2024年4月24日,闫某将天全县某商行起诉至天全县法院,要求该商行退还其购货款30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2024年1月至4月,闫某先后以购买了过期食品为由分别在成都、遂宁、内江、乐山等地对商家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惩罚性赔偿。

天全法院认为,闫某短时间内陆续以购买了过期食品为由在成都、遂宁、内江、乐山等地对商家提起诉讼,上述长期、多次的行为可认定其系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要赔偿。

本案中,闫某在明知热狗肠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其真实目的是牟取1000元赔偿,而不是出于一般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综合闫某其他涉诉情况,其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属于浪费司法资源的“碰瓷式”维权,法院遂依法驳回闫某诉讼请求。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