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公布

  
2024-05-10 13:29:3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5月19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近日,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冒名工商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七件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

1.人民监督员监督“冒名工商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1年5月,贵州省凯里市居民蒲某某发现在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其个人身份信息被人冒用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注册成立公司28家,并被登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蒲某某随即以身份信息被冒用,向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28家公司冒名登记。2021年5月25日,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已经完成身份核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1年6月,蒲某某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化解工作,经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邀请,锦江区检察院协同锦江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2021年11月16日,锦江区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召开线上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会前,承办检察官向参会的人民监督员和其他听证员讲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和案件当事人诉求,并重点介绍了案件调查核实情况:蒲某某于2019年7月丢失身份证后,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通过“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软件人脸识别实名认证办理了工商登记业务,在成都市锦江区注册成立28家公司,并将其登记为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经鉴定,涉案工商登记档案中蒲某某的签字均非本人签字。

会上,人民监督员针对本案蒲某某诉求,就案件相关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并就如何达到矛盾化解最优方案充分发表了意见。人民监督员认为,本案是因工商注册登记实名认证系统问题导致的,并且涉案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字均不是蒲某某本人签字,行政机关应予及时撤销工商登记,并建议行政机关尽快修复该问题。

会后,人民监督员和其他听证员就案件反映的当前企业注册登记问题和操作漏洞,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交流,建议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治理“冒名工商登记”现象。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锦江区检察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记入台账,认真落实。一是组织申请人蒲某某与行政机关召开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沟通协调会,双方就化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锦江区行政审批局撤销了蒲某某的28家工商登记,蒲某某承诺不再进行申诉和信访。二是对辖区内2019年至2021年三年来进入诉讼程序的关于撤销工商行政登记案件(共计169件)中的行政机关审查撤销和人民法院诉讼判决情况进行专项梳理,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向锦江区行政审批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锦江区行政审批局立即整改并反馈了整改落实情况。三是与锦江区行政审批局会签《关于共同推进防范冒名或虚假办理工商登记的意见》,锦江区行政审批局据此对此前反映身份信息被冒用未受理的200余件撤销冒名登记申请重新进行受理。

锦江区检察院及时将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向人民监督员作了反馈,得到人民监督员的高度评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一方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以公开促公正,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另一方面认真办理人民监督员针对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提出的监督意见,以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推动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让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监督在良性循环中互促互进、深度融合。

2.人民监督员监督耕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2022年1月,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调查走访时发现辖区某镇近10亩基本农田被砂石加工厂和建渣堆放场压占。为公开公正科学评估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及耕地恢复效果,旌阳区检察院邀请了3名长期从事农业农村工作和基层法律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与办案人员一起踏勘复垦农田,现场听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验收单位专业意见,向村社详细了解耕地管理情况后,对旌阳区检察院运用公益诉讼推动耕地资源有效恢复、助力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给予充分肯定。

1月7日,旌阳区检察院经立案调查,认为某镇政府怠于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实现司法全过程民主,提升司法监督公信力,旌阳区检察院决定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某镇政府撤回起诉申请。检察机关邀请参与整改评估的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1名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以案示警;2名人民监督员则认为该镇政府已全面采取整改措施恢复了案涉农田耕种条件,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旌阳区检察院认真研究不同监督意见,结合案情决定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针对未采纳的少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旌阳区检察院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并取得人民监督员认可。

2022年1月13日,旌阳区检察院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及时消除耕地非法占用状态,恢复优质耕地资源。

整改期满后,某镇政府未回复检察建议。旌阳区检察院对案涉区域再次勘验,发现某镇政府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案涉基本农田被占面积不减反增。2022年3月29日,旌阳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后,该镇政府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复垦耕地,并以其已履行职责为由申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经层报四川省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6月7日对该案撤回起诉。之后,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持续监督耕地保护检察工作,联合开展全域耕地保护公益诉讼调查研究,为耕地保护建言献策,推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形成常态长效协同保护机制,共同开展草皮种植和木材晾晒专项清理行动,恢复耕地2000余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行政机关履职整改评估和公开听证,认真办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进行解释说明,有利于提升办案公信力,同时充分借助人民监督员力量开展耕地保护溯源治理,推动形成全民共治工作格局。

3.人民监督员监督监狱交叉巡回检察

2022年6月,四川省检察院成立由内江市检察院为主要力量的“四川省检察院对自贡监狱巡回检察组”,对自贡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自贡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履职等情况,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跨地区交叉巡回检察。

为确保依法规范开展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增强检察透明度和公信力,巡回检察组制定巡回检察工作方案,明确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对本次巡回检察工作进行参与和监督。在巡回检察工作开展前,两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巡前培训和动员大会,学习了《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等内容,掌握了本次巡回检察的重点内容和巡回检察的工作方法。

巡回检察工作启动后,2022年6月21日至7月13日,人民监督员与巡回检察组同赴自贡监狱,共同查阅监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资料,登录四川监狱一体化管理平台、综合业务管理平台、OA办公系统,查看、回放各监区生产车间监控视频,详细了解了罪犯生活、学习和接受教育情况。同时,查阅驻狱检察室检察日志、谈话记录、自贡市检察院巡回检察档案、派驻检察室“两网一线”信息化建设等资料,了解自贡市检察院“派驻+巡回”检察履职情况,人民监督员全程对巡回检察组工作以及对巡回检察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发现的问题,人民监督员提出了驻狱检察室信息化设备维护管理不足、派驻检察室履职效能发挥不够、巡回检察中外部监督引入不够等意见建议。

2022年7月13日,围绕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结合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巡回检察组召开会议向自贡市检察院、自贡监狱反馈了巡回检察意见,要求自贡市检察院对派驻自贡监狱检察室履职问题进行整改,同时监督自贡监狱完成巡回检察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并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巡回检察“回头看”工作。2023年5月,巡回检察组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对自贡监狱和自贡市检察院派驻自贡监狱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回头看”,就上轮巡回检察整改落实成效进行全面检察,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的工作成效表示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监狱交叉巡回检察,是引入第三方力量监督检察权行使,增强检察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提升交叉巡回检察工作质效,对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公平、公正、公开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4.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对辖区内酒店、医院、学校等单位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情况开展检察监督,发现部分单位从业人员不知晓强制报告制度、部分酒店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四报告”相关规定等问题。2022年5月,金牛区检察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检察监督情况,介绍了强制报告制度建立背景、主要内容、典型案例,以及在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

人民监督员听取通报后认为,从检察监督情况来看,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情况较好的是学校、医院等公立机构,但一些酒店、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对该制度知晓度不高,建议检察机关要督促行政机关重点加强对经营性场所人员的宣传培训,形成社会合力,尤其要避免以事后处罚代替事前预防,让强制报告制度真正落地落实。

根据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金牛区检察院向区公安、教育、卫健等九家行政部门,以及辖区内部分学校、医院、酒店负责人集中通报检察监督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金牛区检察院同时向区委报送专题情况反映,引起区委重视并批转多个部门。随后,金牛区多部门联合开展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专项活动,对辖区各类报告义务主体尤其是经营性主体开展重点宣传宣讲,加强其对义务、法定职责的理解和执行。

2022年暑假期间,金牛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实地走访,发现强制报告各类义务主体,尤其是酒店、网吧等经营类主体对强制报告制度知晓率和落实率均大幅上升。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要持续发力,推动实现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常态化、长效化。

2022年8月,金牛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将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纳入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对宣传教育、报告处置等事项细化落实,进一步构建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情况,接受外部监督,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并吸收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有利于帮助检察人员跳出自身局限,对检察机关深化诉源治理、办好为民实事具有重要的推动和帮助作用。

5.人民监督员监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公益诉讼

2021年9月,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在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中,邀请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历史文化、传统传承的2名人民监督员共同实地走访和现场查看辖区烈士纪念碑墓。在走访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同检察人员听取了情况介绍、查看了烈士纪念地现状,发现确实存在纪念碑碑文内容与史实有出入、纪念碑碑文刻字脱落掉色、碑文字体风化、环境卫生差等问题。人民监督员提出应及时更正纪念碑碑文内容、解决纪念碑碑文刻字脱落掉色问题、整改周边环境卫生、维护修缮烈士纪念设施,相关部门加强履职尽责竭力保护红色资源等意见建议。朝天区检察院采纳了人民监督员全部意见建议,于2021年9月17日、10月9日对有关问题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形成了八类问题整改意见,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做好英烈纪念设施的维护、修缮和保护工作。

朝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开展整治工作,按照规模、地址、建立时间等内容完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台账,制定了朝天区《2021年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方案》。积极争取烈士纪念设施修缮资金38万元,组织对嘉陵江战斗烈士纪念碑、鸣水洞战斗烈士纪念碑等11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整修,2处散葬烈士墓迁移至烈士陵园安葬,让破损设施得到修缮,环境卫生得到彻底整治,原有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同时,还完善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促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

2021年12月,烈士纪念碑和烈士墓整修等工作完成后,朝天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实地走访,查看整修效果。人民监督员对面貌焕然一新的烈士纪念设施十分满意,并提出英雄烈士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要规划好、建设好、修缮好、管理好和保护好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墓,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等意见建议。

【典型意义】

针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缺位、保护不力导致部分纪念碑损坏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保护职责,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入涉案现场、了解案情、持续跟进监督,有效督促相关部门厘清权责、加强合作,形成依法保护烈士纪念设施合力,对于加强当地红色资源保护、促进文化传承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起到重要作用,有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6.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业务管理工作

2023年5月,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组织开展对红黄牌警示机制、小案办理“五必”工作法、涉案财物规范化处置等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机制落实情况的司法规范化检查活动,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实地查看了双流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智慧办案中心等场所运行情况,详细查看了双流区检察院为提升司法办案质效而制定的制度体系及相关制度机制的落实情况,并听取了双流区检察院近年来关于提升办案质量、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等工作情况的通报。人民监督员在静态掌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基础上,又动态了解双流区检察院相关制度运行情况,包括双流区检察院创设的《表扬与批评》《红黄牌警示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和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在实地参与并听取了相关工作情况通报后,人民监督员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建议检察机关建立业务管理工作与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的建设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通过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来夯实高质效办案的基础;二是建议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制度,增加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进而推动形成司法机关之间规范流转、处置、管理涉案财物的相关机制。

双流区检察院结合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检察业务管理体系,完善了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的衔接规定,制定了高素质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每周常态化学习制度等机制,不断提升检察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推动检察业务工作深入发展。围绕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强化涉案财物管理的意见建议,双流区检察院依托与区委政法委建立的法律监督和执法监督衔接机制,开展了对区法院和区公安分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专项监督活动,督促清理积压涉案财物300余件、涉案款500余万,同时结合当前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和跨部门办案平台建设的新情况,推动重新修订《双流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办法》,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2023年5月26日,双流区检察院将相关制度完善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向人民监督员进行通报,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高度肯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司法规范化检查工作,通过实地参与、通报检察工作情况的方式,让人民监督员全面了解检察机关执行相关制度的情况,以便其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借助外部监督力量,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执行落实机制,促进检察权规范、公正、高效运行。

7.人民监督员监督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2022年8月,都江堰市检察院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中,人民监督员反映都江堰市辖区内个别公安人员存在态度不积极、妨碍律师正常行使执业权利的现象,建议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规范执法监督,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都江堰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部门收到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后高度重视,将相关线索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及时与该人民监督员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之后,都江堰市检察院认为,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具有更强的指向性、针对性。随即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创建案件进行办理,办案过程中,都江堰市检察院会同都江堰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专项行动,发现办案民警在侦查期间未受理或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2件。

针对发现的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问题,都江堰市检察院强化一体履职,人民监督员工作部门会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深入调查核实,分析原因,加强同执业律师和办案民警的沟通交流,促进执业律师和办案民警情绪化解。同时组织联席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就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建言献策,人民监督员提出办案民警要切实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尊重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意见建议。

结合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案检察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规范化制作审查报告、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层报审批。都江堰市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口头纠正违法1次。公安机关及时回复纠正情况并组织办案民警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推动全方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在工作生活中,主动发现执法司法问题,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于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和司法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一体履职、强化内部线索移送,案件化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有利于扩展法律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提升法律监督事项办理质效。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