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2024-04-26 21:10:39
     

作者: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 唐明伊

           四川徐和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杨文静

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手段,而国内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持续增长表明民间借贷存在多个法律风险,需通过律师的帮助提前防范,或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风险。

一、民间借贷合同订立中的风险与防控

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例如借条),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1)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

(2)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

(3)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

(4)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要谨慎选择使用借条、欠条及收条。

6、实践中,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还会以转账凭证、结算单、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形式出现。发生纠纷时,上述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借款合同仍可能有较大风险。

简易借条范本:


小贴士:

1.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

2.尽量使用黑色签字笔更为妥当;

3.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

4.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之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5.需特别核对汉字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一致性;

6.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为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目前为年化上限利率为3.85%×4=15.4%,相应月利率为1.28%);

7.更重要的是,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如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将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初步法律风险;

8.如条件允许,借款人应要求将借条原件复印一份留存(借款人至少做到手机拍照留存),并要求出借人在复印件上手写“以上复印件内容与借条原件一致”并签名确认,以防保存借条原件的出借人涂改借条。

二、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风险与防控

借贷双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要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法律保护还需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将给当事人带来很大风险。

1、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涉嫌犯罪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2、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受欺诈、胁迫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可依法撤销。受欺诈、胁迫一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受胁迫、欺诈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间借贷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与防控

合同履行应遵守全面履行和诚信履行的原则。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履行主要体现为款项的支付,出借人应证明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借款人应证明实际归还了借款款项。

1、款项的支付方式通常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备注借款信息。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避免采取银行卡套现、代刷信用卡、出借银行卡等方式。一旦发生纠纷,上述方式可能会导致出借人难以证明借款实际支付。

3、银行转账应尽量通过借款双方本人账户进行,由第三方支付或第三方收款的,借贷双方应作出明确约定。要有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以避免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经济往来,难以认定款项性质。

4、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多笔往来款项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对账、结算,并留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始结算资料,避免因往来款项过多,难以分清款项性质。

5、借款人还款时,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条,或将还款情况在借款合同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民间借贷利息与利率的风险与防控

利息与利率是民间借贷的关键问题,借贷双方应尽量在借款合同中对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作出约定。如果是有息借款,利率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要明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3、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不得预扣利息。出借人预扣利息的,人民法院将以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借款人应保留收款证据,以证明出借人存在预扣利息的行为。

4、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出借人可以选择其一或全部进行主张以实现自身利益,但总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五、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风险与防控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债权将面临很大风险。

1、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享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人一旦行使时效抗辩权,出借人即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出借人应重视对催收通知、借款人还款承诺等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避免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

2、实践中,有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等承诺。合同中的此类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

3、诉讼时效抗辩应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4、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自愿归还的款项,出借人可以接受。借款人自愿归还后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民间网络借贷的特殊风险与防控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具有一定作用。但由于部分网贷平台管理不严格、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近年来网络借贷成为风险高发的领域。

1、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投资理财要量力而为,审慎选择规范的平台和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切忌盲目追求高回报率。对于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的,投资者应保持高度警惕。

2、P2P网络借贷平台依照规定应严格落实信息中介性质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的要求,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虚假宣传。投资者发现网贷平台存在以上情况的要保持高度警惕,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举报。

3、在网络贷款纠纷中,证据通常以电子证据为主,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对相关凭证的收集和保存。

七、“套路贷”的特殊风险与防控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根据手段的不同,“套路贷”行为可能分别或同时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1、“套路贷”的常用手法和步骤通常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借款人发现民间借贷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2、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实施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协助办理公证;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等行为的,将可能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3、作为借款人,要加强风险意识,不要被“无利息”“低门槛”等借贷广告所迷惑。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条款,明确金额,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不断的发展,我们的钱袋子鼓起来了。在将自己的现金借给他人使用时,不仅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固定并保留相应的证据,还要只有保持警惕,不轻信所谓的“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宣传口号,抵制诱惑,积极举报不正规的借贷广告和贷款机构,才能守好我们的钱袋子。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