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新发展理念,探讨小微企业破产困境和程序适用问题

  
2024-04-26 18:37:22
     

作者:四川乐嘉(眉山)律师事务所 谢宇浩

          四川徐和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杨文静

本文中所指小微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中所指出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综合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一、小微企业破产程序适用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改善中小型企业经营环境,保障小微企业有序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扶持、市场开拓等政策优惠。在中央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市场得到快速增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中国经济中越来越引人瞩目的力量。

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踊跃出现的同时,呈现出来的形态也参差不齐,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小微企业面临的生存难题也随之出现。首先,大多小微企业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管理知识,无法对企业进行规范性管理;其次,企业的财务数据账目不清晰、资产混乱、税筹知识也极其匮乏;再次,从业人员综合素养较低,缺乏发展意识格局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经过市场的淘汰机制,近年来,每年有几百万家小微企业最终走向消亡。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的存活周期平均在2.9年,2022年全国有仅458万多家小微企业倒闭,仅2023年上半年就已经有62万多家。众多倒闭企业中,大多数资不抵债的小微企业在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尚存在未终结的商业行为的情况下即注销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图片来源于企查查APP 

《企业破产法》的设立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规范企业在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小微企业合法有序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也对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为何小微企业会消极选择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呢?小微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又存在哪些问题?

二、小微企业破产面临的困境

小微企业使经济发展呈现灵活性和多样性,是创业活力和财富创造力的关键引擎。然而现有的企业破产程序繁琐,缺乏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制度支持,缺乏针对性的重整模式等问题,并不利于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不能使破产财产价值产生最大化效益。在实践中,由于小微企业的破产特殊性导致其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自身问题,多数小微企业没有适用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在陷于债务困境时消极参与破产,往往延误拯救企业的最佳时机。

1.相关人法律意识薄弱,错失破产良机。小微企业的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在面临企业资不抵债的经营危机、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往往会因顾忌脸面,害怕损害商誉、失去企业控制权等问题,隐瞒企业的危机状况,通过再次向亲友借款、融资甚至以借高利贷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导致最终进入破产程序时财产已损失殆尽。

2.资产混同,财务清算困难。普通企业破产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是以企业存在较多有价值的破产财产且与出资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为前提,小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的财务账册制度,企业主或高层管理人员通过自己的方式管理企业资产,往往出现企业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及第财务记载混乱,企业与股东之间、债权债务的资金往来等不作财务记载等企业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的情形,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双方利益不清,即使申请破产也无法向法院、向管理人提供正常的财务信息,给清算工作增加难度。

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难以认定。小微企业获得资本的融资或者银行的支持与服务有限,出资人主要依赖向周围的亲朋好友或者本地熟人借贷,出于信任关系往往不提供借款证明;小微企业的市场经营范围有限,客户群和供货方和往往较为单一,员工也有多数来源于没有正式报酬、缺乏技能的亲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和服务不按规范的商业惯例加以记录或支付报酬,导致出现债务危机时债权债务关系无迹可寻,债权人消极参与破产程序,延误拯救债务人的时机。

4.破产程序繁杂,时间长、破产费用高,小微企业“入法”困难。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破产程序的规定严格繁琐,破产程序耗时周期较长,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长时间的破产程序无法让小微企业及时脱离困境产生新的生产力,高额的破产费用无疑更让本已经陷入债务危机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导致小微企业陷入更深的债务危机无法脱身,大部分中小企业家们对于申请企业破产只能望而却步。

5.资产变现困难,财产无分配价值。破产财产变现困难是企业破产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在破产实践中,也常遇到破产财产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或者长时间的存放导致财产价值降低、财产损坏或者流失。破产资产未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合理评估,导致对破产财产估值过高或者过低,也会使得破产财产变现有违公平等等,这些问题都会使得企业破产资产无法快速合理地转变为分配现金,使债权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清偿,阻碍破产程序往前推进的步伐。

总的来讲,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规定,小微企业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与其所获得的利益并不相适应,这使得利益相关人对小微企业的破产通常持消极态度。为此,我国需要在破产法的修改中建立独立的小微企业破产制度,以专门解决其各种特殊破产难题,帮助小微企业从债务泥潭中走出,既要清理僵尸企业、盘活有效资产、减轻债务,又要努力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设置小微企业的破产程序,也符合当下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为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立法破解小微企业破产难题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关代表提出有关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议案认为,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破产特殊问题的程序机制,为推进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降低小微企业参与破产的程序成本,保障小微企业相关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针对小微企业的拯救和退出机制等问题,有必要针对小微企业在破产中面临的特殊问题,制定专门的解决方案,解决小微企业的破产困境。

1.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程序机制。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的特殊性问题,不能仅靠对市场主体设置普遍适用的一般简易破产规则。尽管建立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的目的也是要通过破产程序的简易化,简单、快捷、灵活和低成本的解决小微企业的破产退出与挽救问题,但同时也应特别注重在小微企业的一些特殊破产难题,因此需要在立法中有针对性地设置单独适用与小微企业破产的相应程序。从司法实务看来,设置小微企业的专门破产程序具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不仅可以满足相关主体对破产程序简易化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能够一并解决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一些特殊性难题。

2.设置小微企业破产简化程序,促进案件高效审理。程序公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谈不上实体上的公正,而程序公正又是以高效审判为基础的,案件拖不决就无从谈起程序公正与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程序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程序繁杂、实施时间周期漫长,不利于小微企业债权债务人,要促进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保障债权债务人利益达到最大化,简化小微企业参与破产的程序已是势在必行。通过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的确立,根据小微企业在破产中的特殊性设立针对解决的办法,更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破产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市场经济体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建立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制度支持。根据小微企业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相互重叠的集中治理模式,债务人管理团队拥有特殊技能或独特知识,这意味着陷人破产的企业可能会需要小微企业债务人管理团队的参与和协助。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管理团队可以凭借其在业务领城积累的人脉和市场资源提高资产的处置收益,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在简易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的经营管理由管理人接管的前提下,设置规则以允许小微企业债务人在某些特定方面适度参与破产清算,建立债务人参与破产的制度机制,可以让债务人及其管理团队在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中发挥促进作用。

4.建立针对小微企业财产及关联财产的梳理程序机制。针对小微企业记账凭证混乱、财产不清、企业资金往来等不作财务记载等企业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的情形,要建立企业财产的梳理机制和关联财产的筛查机制,设立尽早解决小微企业财务困境的程序,避免财务状况复杂化。综合处理混合一体的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将企业主的个人债务问题纳人考虑,帮助理清债务人财产,将破产企业的财产效益发挥到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

5.债权人会议的简化和视同批准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召开债权人会议,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程,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难达到有效表决结果,往往耗时又耗力。此外,小微企业的债权结构较为简单,在破产程序中资产分配和债权处理上并不复杂,对小微企业破产来说,债权人会议可能不是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必选项,对于必须要表决的事项,在债权人参与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可以确立视同认可机制。积极保留某些特定案件中要求表决的选项的同时,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的可能性,并设置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或制裁制度。

6.建立高效的重整机制。对存在挽救可能性或者财产状况尚未恶化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对企业进行拯救。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特性,设置小微企业重整程序可以适当降低债务人或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标准,增加保留出资人权益的重整模式,提升重整可能性。在重整期间,严格债务人借款设定担保,保障管理人监管下破产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有序进行。

总的来说,就是要构建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构建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完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降低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门槛,完善对其救治制度。根据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具体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发挥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将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贯穿于促进市场主体积极拯救和及时退出等过程中,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