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

  
2024-04-26 16:14:13
     

婚姻生活中,一方婚外情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对夫妻感情、配偶财产权乃至家庭稳定造成严重伤害。那么,丈夫向“第三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能要回来吗?

4月26日,记者从广安中院获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汪女士一次性返还孙女士140000元,汪女士当庭兑现。

2008年10月10日,孙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

2021年2月,张某与汪女士在双方各自已有家庭情况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张某通过微信向汪女士转账177169元。后孙女士发现丈夫张某存在婚外情并向汪女士转款的事实,便将汪女士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要求汪女士返还其丈夫张某赠与的17716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汪女士则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不存在赠与关系,且双方的借贷纠纷已在其他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汪女士与张某在各自已婚情况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以其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向汪女士实施赠与行为,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汪女士因无效赠与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应予返还。张某虽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广州某法院起诉汪女士,并达成调解协议,由汪女士向张某支付35000元了结该案纠纷,但法院认为张某处分的是与孙女士的共同财产,其放弃132300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征得孙女士的同意,严重损害孙女士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孙女士产生约束力。且汪女士亦自认张某在该案主张的167300元系扣除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后的剩余款项,法院并未对该案是否涉及婚内出轨无效赠与作实质性审查。因此,前锋法院认为,扣减汪女士已付的35000元后,汪女士还应向孙女士返还14216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汪女士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汪女士一次性返还孙女士140000元,汪女士当庭兑现。

普法小知识:

什么叫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除了特别约定夫妻分别所有,如夫妻“AA制”,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所有,还是一人一半?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

除了特别约定夫妻分别所有,如夫妻“AA制”等。

即夫妻一方并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处分权,也无权将所谓的属于自己一半的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是否可以私自处理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理应协商一致。

如果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便是夫妻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所以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所实施的行为,对另一方亦有效力,而无需事事协商一致,此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主要是考虑到随意分割共同财产会影响家庭稳定。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一方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另一方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一方面,该赠与未经配偶同意,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另一方面,该行为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主张第三者返还上述赠与财产。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