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

  
2024-04-20 11:50:3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为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推动川渝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建设,4月19日,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四川省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决定同时发布《2023年四川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和《2023年重庆市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

2023年以来,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办案质效。四川省检察院发布的案(事)例涉及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内容,以及检察机关构建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的典型事例。四川检察机关秉承“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理念,通过履行“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责,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并联合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积极化解矛盾,在源头预防,以诉源治理促进标本兼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事)例主要体现以下五大特点。

体现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法律监督职责。此次发布的案例中,不仅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包括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其他检察监督职能办理的案件。比如,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志某鞋业经营部商标权纠纷民事监督案中,成都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良好办案效果。恶意注册涉大运会商标系列案中,成都龙泉驿区检察机关聚焦恶意注册、囤积涉赛事商标问题,通过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

深挖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涉商标类犯罪不仅要查清购销事实,还要深挖伪劣商品及伪造商标标识的制造源头等线索。比如,在董某某、舒某某、应某某、黄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王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均通过调取物流、转账等电子数据,完整破获产销上下链和销售网络,实现全链条覆盖打击。

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比如,在叶某某、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潘某某、姚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打击犯罪的同时,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功能,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通江银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保护和管理。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展开专项执法检查后,取得良好保护效果。比如,董某某、舒某某、应某某、黄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达州检察机关做好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保障了权利人及时高效进行民事维权。

以案件办理实现技术创新保护。办理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表现。在万某某、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围绕重、难点问题构建证据链,精准指控犯罪,并引导企业合法民事维权,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内部风险管控漏洞,助力企业完善保密机制。

聚焦地方特色产业构建川酒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次发布的事例,体现了四川省检察机关构建川酒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系列工作。近年,四川省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川酒产业特点,强化对川酒知识产权的综合司法保护,强化跨区域协作,研究以大数据赋能川酒知识产权保护,为川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

1.叶某某、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潘某某、姚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董某某、舒某某、应某某、黄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恶意注册涉大运会商标行政检察监督案

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志某鞋业经营部商标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5.赖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6.万某某、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7.王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8.张某某、项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9.郑州市聚某印刷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10.四川省检察机关强化跨区域协作和大数据监督构建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

叶某某、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潘某某、姚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男,40岁,某电商平台食品旗舰店经营者。

被告人邵某某,男,50岁,四川省通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47岁,安徽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59岁,安徽省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通江银耳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通江银耳”商标由通江县银耳协会注册,2011年授权通江县银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耳公司”)使用。双方明确约定,未经银耳协会授权,银耳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2011年6月,经银耳公司授权,被告人叶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食品旗舰店销售银耳公司产品,并按比例支付银耳公司管理费。经营期间,为谋取更高利润,叶某某私下找到被告人邵某某,索要“通江银耳”注册商标标识相关资料,表示想私自在外制作带有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用于包装外地银耳销售,并许诺给予邵某某好处费。邵某某同意并私自将注册商标相关资料提供给叶某某。2012年4月至2021年3月,叶某某联系安徽省桐城市包装袋制作厂商潘某某、姚某某等人制作标有“通江银耳”注册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将外地购进的银耳包装后通过网络销售,非法销售金额400余万元。叶某某向邵某某行贿16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8月,通江县公安局接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叶某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及关联犯罪,及时锁定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潘某某、姚某某等人,并建议公安机关将叶某某、邵某某行受贿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2021年9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以叶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江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依法对叶某某批准逮捕。

2022年3月,通江县公安局以叶某某、邵某某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通江县监察委员会以叶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邵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通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分类处置。经依法审查,认为叶某某、邵某某犯数罪,应当提起公诉。同时,综合考虑潘某某、姚某某等民营企业人员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邀请相关代表参加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后,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潘某某、姚某某等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为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企业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联动协作,帮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二是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积极开展公益诉讼。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一案四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和管理不到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同年11月28日向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通江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展开专项执法检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6件,行政约谈经营主体48家。与公安、农业农村、银耳协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3件。联合“益路同行”公益组织及银耳协会,引导7000人次开展“保护银耳产业”公益诉讼志愿服务主题活动。

2022年11月,通江县检察院依法对潘某某、姚某某等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5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邵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以案件办理护航产业发展。“通江银耳”先后获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欧盟有机认证”等多项殊荣,品牌价值超50亿元。加强“通江银耳”地理标志保护,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关乎地方特色品牌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聚焦本土地理标志产业集群部署,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有效助力产业支撑,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动能。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依托公益诉讼职能持续推动“通江银耳”保护。强化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保护格局。针对“通江银耳”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功能,通过检察建议、联席会议、机制会签、走访调研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凝聚合力,以知识产权检察融合履职办案效果最大化助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最大化。

(三)加强多方协作,打击犯罪与社会治理并重。巴中市、通江县两级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共同研判案件性质、侦查方向,扎实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对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强化监、检、警协作,全面打击涉案犯罪行为。对不构成犯罪的外省企业,针对其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机制欠缺的问题,通过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联同异地检察机关帮助企业合规建设,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董某某、舒某某、应某某、黄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男,36岁,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舒某某,男,34岁,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黄某某,女,38岁,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应某某,男,38岁,个体经营户。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购入假冒的国窖1573、五粮液、茅台等白酒,通过物流低价销售给被告人舒某某、应某某等人。舒某某、应某某明知从董某某处购入的白酒系假冒高档白酒,仍通过各自经营的烟酒门店加价销售给他人。被告人黄某某从舒某某处低价购入假冒高档白酒后,又再次加价对外销售。经查明,四名被告人销售假冒高档白酒约150件,董某某销售金额为27万余元,舒某某销售金额为34万余元,黄某某销售金额为31万余元,应某某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查获未销售的假冒高档白酒70件,货值24万余元。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本案中被查获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31日,泸州老窖公司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举报应某某销售假冒白酒,通川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于2021年4月7日以舒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9月2日以董某某、应某某、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引导侦查。检察机关深挖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机关固定主观明知证据,全面查明涉案白酒来源、去向、市场价格等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就关键线索建议侦查机关加大追捕力度,陆续将董某某、黄某某、应某某抓获到案,并对该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追诉。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对扣押在案的不同批次的白酒分别抽样取证,委托专门机构鉴定,查明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排除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为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明确被告人销售金额后,综合考虑售假环节、非法获利金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三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泸州老窖公司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达州市检察院)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协调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州市中院)对该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检察机关切实减轻权利人诉累,为权利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提供帮助,全程跟进民事赔偿。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泸州老窖公司已取得民事赔偿58万元。

2021年9月27日,达州市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董某某、舒某某、黄某某、应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7日,达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董某某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三十九万元,禁止被告人黄某某、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产品经营活动。

一审判决后,董某某、舒某某提出上诉。因舒某某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获得权利人谅解,2024年1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舒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七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一)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效提升权利人维权效率。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与法院共同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支持权利人合法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法益、民事权益一体化保护。积极促成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民事和解,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中主动作为,全面梳理研判案件事实证据,深挖犯罪线索,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追捕追诉3名漏犯,对非法获利坚持应追尽追,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三)开展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工作,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二审期间,被告人舒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检察机关就该情况与法院积极沟通,充分保障被告人舒某某的诉讼权利,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

恶意注册涉大运会商标行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成都市取得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的举办权,成都市委市政府将“东安湖体育公园”确定为大运会主场馆。“东安湖”成为成都市打造世界赛事名城和建设新发展理念公园城市示范区的重要名片。

2019年4月,苟某某申请注册“东安湖”纯文字商标,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等)、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等)、第36类(保险经纪等)、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等)商品或服务上。

2019年4月,朱某某申请注册“东安湖”纯文字商标,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第32类(啤酒;奶茶;水等)、第43类(酒吧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

2021年底,东安湖项目开发负责人成都中法生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申请“东安湖”商标注册时发现,“东安湖”商标在多个使用类别上已经被抢先注册,特别是核准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与大运会、“东安湖”等重大赛事和项目运营发展关系密切,严重影响“东安湖”项目打造与发展规划。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畅通双报联络,全面核实违法行为线索。2022年2月,成都中法生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泉驿区检察院)反映,作为大运会开幕式和多项比赛所在地的“东安湖”,已经存在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严重影响项目规划与发展。对此,龙泉驿区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发现商标注册人苟某某、朱某某是餐饮、超市经营人员,在与其经营无关的商品、服务上囤积了数百件“东安湖”商标,且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成都承办大运会的时间,申请注册后没有正常使用注册商标。经综合研判,该院认为苟某某、朱某某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违法行为。二是多方协同联动,强化涉赛事商标维权援助。2021年10月8日,成都中法生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与龙泉驿区检察院两级联动,联合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都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知识产权保护处的专家团队,通过检企联络、调研座谈、实地指导等方式,共同帮助补充完善维权证据,协同开展“东安湖”商标保护工作。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认定申请人苟某某、朱某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8个类别上注册的“东安湖”商标宣告无效。三是跨区域监督,合力提升惩治实效。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恶意注册商标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案恶意注册人分别位于成都、泸州两地。2023年1月,龙泉驿区检察院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职,案件被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督办案件。成都市检察院经备案审查,将朱某某恶意注册“东安湖”商标案线索移送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州市检察院)。3月10日,泸州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行政检察建议。

2023年3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对苟某某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6月,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某给予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聚焦重大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大局。检察机关聚焦服务保障重大赛事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针对恶意注册、囤积涉赛事商标问题,主动深入调研,全面排查重大赛事知识产权布局、保护上存在的漏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优势,推动恶意注册的涉赛事商标宣告无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惩处恶意抢注、囤积涉赛事商标的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服务地方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多元化精准施策,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路径。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针对本案商标维权路径繁复、法律关系复杂等问题,通过与四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合磋商,共同研判侵权商标无效申请、权利人商标注册等问题,制定“东安湖”商标综合保护方案,规范涉赛事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体系建设。

(三)强化跨区域一体化办案,提升涉赛事商标检察监督质效。本案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分属成都、泸州两地,针对调查核实中排查出的异地监督线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成都、泸州两地检察机关协同开展行政检察监督,三级联动共同核查“东安湖”商标恶意注册线索,及时开展线索移送、证据共享、联动处置,凝聚跨区域行政检察监督合力,有效提升了恶意注册涉赛事商标行为的检察监督效能。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志某鞋业经营部商标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9日,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以金牛区志某鞋业经营部(以下简称志某经营部)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院),诉称志某经营部商标侵权。案件经公告送达、缺席审判,成都市中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志某经营部未经红蜻蜓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店铺的店招上使用“志某红蜻蜓”以及红蜻蜓标识,以及销售侵害红蜻蜓公司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单位志某经营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志某经营部不服,认为其并非涉案侵权主体,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6月16日,四川省高院认为红蜻蜓公司起诉时所列被告无误,一审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错误问题,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志某经营部不服该案生效判决,于2021年7月20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调查核实。成都市检察院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多次前往涉案商铺所在市场进行调查。经查,实际侵权商铺与志某经营部位于同一综合市场,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其店招与志某经营部核心元素“志某”重合,红蜻蜓公司未经核查导致起诉对象错误。调查核实中,实际侵权商铺经营者艾某某明确表示其与志某经营部无经营关联,并承认其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及时与法院沟通本案执行措施必要性,督促法院解封志某鞋业经营部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保障生产经营。二是积极推动和解。成都市检察院联合金牛区荷花池街道市场监管所,共同推动实际侵权人艾某某与红蜻蜓公司的侵权纠纷化解。2023年4月7日,艾某某与红蜻蜓公司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签署和解协议,艾某某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红蜻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和解款项当场一次性付清。三是延伸检察职能助力社会治理。针对本案暴露的市场登记、知识产权维权等问题,成都市检察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公安会签《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保护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凝聚司法行政合力,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快保护、同保护。

2023年10月9日,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成都市中院审查后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再审期间,红蜻蜓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同年11月10日,成都市中院裁定准许该公司撤回起诉,并撤销原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

(一)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调查,强化调查核实有效性。案件审查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市场走访、电子查询、案件询问等方式,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查明了涉案实际侵权人,以亲历性保障了司法办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化解,一揽子解决案件争议,达到错案得纠、侵权者违法被惩、维权方损失获偿的检察办案效果。

(三)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针对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部分市场主体无证经营、知识产权维权路径不畅等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单位的沟通衔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站点建设,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民行刑协作路径,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质效。

赖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赖某某,男,24岁,网站经营人员。

2021年以来,赖某某租用境外服务器、购买域名,搭建起“理想图书”网站。该网站采用会员制,用户通过购买第三方平台卡密以获取积分,支付积分即可下载网站内的电子书籍。同年9月,赖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下载的电子书籍上传至“理想图书”网站内供他人付费下载。经远程勘验,“理想图书”网站内的被侵权电子书籍达5300余册,大部分为外文学术研究书籍。案发后,赖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6日,张某某因在网上购买到侵权书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后,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将线索同步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阳区检察院)。2022年8月2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江阳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远程勘验及时固定证据,对提取的电子书籍组织开展抽样鉴定,确定是否获得授权。

2023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赖某某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电子书籍,并使用第三方平台结算。经过对赖某某与平台之间的电子交易数据逐笔审查,确定结算会员购买款共计76万余元,全部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二是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赖某某辩解上传的电子书籍大量为外文书籍,不应受我国法律保护。办案人员援引《伯尔尼公约》阐述我国作为公约成员国,对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我国均受同等保护,最终赖某某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三是协同开展社会治理。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文化、宣传等职能部门,就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监管与治理开展专题研讨。针对在校大学生下载侵权书籍较为普遍的现象,走进当地高校,采取案例讲解、法治课堂、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线下宣讲,帮助在校大学生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23年9月18日,江阳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赖某某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2023年10月27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案件宣判后,赖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通过远程勘验,及时固定和收集电子证据。本案系利用专门网站销售侵权电子书籍的案件,网站服务器在境外,且案件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远程勘验,及时提取、固定扣押的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全面汇总、分类梳理电子数据,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准确认定电子书籍的种类及犯罪金额。

(二)以抽样鉴定方式,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侵权作品数量多且权利人分散,需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可以采用抽样鉴定方式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检察机关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注重对委托程序、抽样取证范围和数量、鉴定方法和过程等的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三)坚持能动履职,推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文化强国建设,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文化、宣传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行刑衔接、类案办理等制度机制,完善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治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案件中广泛存在的使用侵权作品、随意传播盗版书籍等问题,在知识产权日、开学第一课等重要时间节点向社会倡导“尊重正版”“为知识付费”的理念,引导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

万某某、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某,男,32岁,四川某电子公司职工,四川某科技公司前职工。

被告人郁某某,男,26岁,四川某电子公司职工,四川某科技公司前职工。

四川某科技公司从2011年开始研发、生产、销售称重传感器。2014年底,万某某、郁某某分别入职该公司生产部、研发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保守知悉的含使用图纸、制造方法等商业秘密。2019年,郁某某、万某某先后离职,并带走四川某科技公司图纸、测试数据等,后与成都某公司合作成立四川某电子公司。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万某某、郁某某使用掌握的原公司技术秘密生产、销售称重传感器,销售金额490万余元。

经鉴定:万某某、郁某某生产的称重传感器与四川某科技公司8.5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点具有同一性。万某某、郁某某侵权造成四川某科技公司损失350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9月,德阳市公安局对“8.5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围绕案件重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全面夯实关键证据。一是建议公安机关收集被侵权单位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如收集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合同,询问员工公司保密要求,以及现场勘验保密分区等。二是围绕权利人涉案产品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涉案产品技术信息的同一性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多次沟通,确保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材料能有效使用。

2022年5月,德阳市公安局以万某某、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移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6月,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什邡市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工作。被告人辩称,称重传感器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众可通过观察获知产品结构、尺寸等技术秘点,故不具备秘密性。检察机关通过查询同类案例,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全面了解称重传感器的生产、使用、修复工艺。认为称重传感器采用的是一体化密封结构,该结构的严密性、完整性决定了其核心部件尺寸无法在产品无损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尺寸公差参数亦无法通过简单外部观察获取。因此,认可鉴定意见的客观性,认定称重传感器具有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二是找准关键证据认定侵权行为。万某某、郁某某辩称,称重传感器系自行研发的专利成果,未使用涉案商业秘密。针对该辩解,检察机关对数万条微信聊天记录进行逐一细致审查,筛选出千余条有用信息,证明万某某、郁某某具有蓄意收集、恶意使用含有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据,以及向供货商骗购含有关键技术信息的相似产品部件的侵权行为。三是同步开展刑事民事双查。被侵权单位认为,涉案的成都某公司亦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希望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成都某公司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证据不足,但该公司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检察机关建议被侵权单位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侵权单位已提起民事诉讼。

2022年12月,什邡市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万某某、郁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围绕重难点问题构建证据链,精准指控犯罪。由于商业秘密专业性强、侵权行为隐蔽性高、秘密点争议大等特点,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存在取证难、认定难、指控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在本案中紧扣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保密措施、商业价值”等重难点问题,通过实地勘查、实物演示、审查电子证据等工作,构建完整的犯罪证据链条,精准指控犯罪行为,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案件一审判决生效。

(二)助推企业完善保密制度,堵塞人员监管漏洞。被侵权单位四川某科技公司为四川省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数十项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发现被侵权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离职人员脱密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为有效保护该公司智力成果,提升其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检察机关帮助该公司分析商业秘密泄露根源,梳理规章制度漏洞,补强离职人员监管等薄弱环节。四川某科技公司通过硬件升级、技术防范、知识产权合规建设、预警提示等方式进行整改,整改后获批全省第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

(三)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引导企业合法维权。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全面审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不同证明标准,依法适用法律规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诉犯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引导权利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43岁,某酒企经销商。

被告人李某某,男,35岁,某酒企经销商。

被告人候某某,男,34岁,王某某雇佣工人。

被告人孙某某,男,35岁,王某某雇佣工人。

2022年8月以来,王某某在他人处购买正品白酒包装盒并组织侯某某、孙某某制假售假,其中在李某某处购买正品“国窖1573”“剑南春”并进行拆分,将正品光瓶酒返还李某某,留下正品包装盒包装假冒白酒产品进行销售。李某某明知王某某制假售假,仍大量向其出售正品白酒包装盒。侦查机关在王某某处查获假冒白酒产品价值为670410元。

2022年4月以来,李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国窖1573”“剑南春”等假冒白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7600元,侦查机关在李某某处查获假冒白酒产品价值99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0月1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报案至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并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将线索同步报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阳区检察院)。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6日立案侦查,江阳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李某某聊天记录、支付记录、收发货记录,依托大数据分析研判假冒白酒流向,将李某某上游犯罪人员张某某,下游犯罪人员祝某某、蔡某某等5人纳入侦查范围。

2023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江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结合王某某、李某某两人的供述和辩解、聊天记录、支付记录,查明李某某明知王某某制售假酒,仍将其购买的正品“国窖1573”“剑南春”交由王某某进行拆分,将包装盒出售给王某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李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本案行为人王某某、李某某作为知名酒企的经销商,知假贩假,侵害自身酒企利益。检察机关针对人员管理、经销制度落实等问题向该酒企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常态化开展培训和警示教育、强化大数据分析、落实明查暗访等4条建议,该酒企全部接受并开展整改。三是排查白酒行业风险。江阳区检察院将上述问题通报泸州市打击制贩假仿冒名优酒工作办公室、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盟办公室,推动“泸州老窖”“郎酒”等多家川酒企业开展专项排查。经排查30家经销店面、100余家零售店面,发现多起员工参与制假售假线索,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件8人。通过排查工作,白酒行业建立起“黑名单”管理平台,行业间已互通30余人“黑名单”信息。

2023年5月12日,江阳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3日,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2023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强化大数据分析,全链条打击侵犯川酒知识产权犯罪。侵犯川酒知识产权案件往往为团伙作案,上下游涉案人员多,“产、供、销”一体化犯罪特征明显,犯罪行为隐蔽。检察机关强化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聊天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等,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全面查证假冒白酒销售流向,全链条打击侵犯川酒知识产权犯罪。

(二)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助力川酒企业堵漏建制。近年来,酒企关联人员参与违法犯罪问题多发、易发,关键岗位人员以权谋私、侵害川酒企业利益情况突出。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聚焦“个案”暴露出的企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等问题,针对性的提出检察建议助力川酒企业堵漏建制,全方位、全流程保护企业权益。

(三)立足案件办理,促进川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注重从类案中发现共性问题,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分析梳理川酒领域中的共性风险,综合运用风险提示、搭建保护平台等方式,联动各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川酒产业进行前置性和预防性保护,提升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川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张某某、项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58岁,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项某某,男,58岁,个体经营者。

被告单位兰某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南溪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人叶某某,男,59岁,网店经营者。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8岁,工人。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厂房内生产上海吉利旗下的双面刀片系列产品。经查,张某某向叶某某等人销售“吉利牌”双面剃须刀片和超级蓝双面剃须刀片金额共计91万余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项某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浙江省宁波市洪大路一厂房内生产注册商标为“飞鹰牌”的单面保安刀片。经查,项某某向叶某某销售“飞鹰牌”单面保安刀片金额共计56万余元。被告单位兰某印刷有限公司明知项某某未获授权,为其生产印制“飞鹰”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和包装纸,价值49万余元。

叶某某等人在经营网店过程中,从张某某、项某某处进购侵权刀片,通过网络平台大量售卖,非法经营数额达97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眉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坡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在查办下游销售点过程中顺藤摸瓜,一举查处了上游浙江省宁波市和台州市两处生产销售假刀片的窝点和一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窝点。

2022年6月,高新区分局对项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东坡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项某某,另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3人。

2022年10月至12月,公安机关分批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管辖。本案假冒刀片经叶某某等零售商通过网络销售至东坡区及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工作,对此,东坡区检察院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出发,同公安、法院协商一致,明确将其他地域的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二是追诉遗漏单位犯罪。公安机关未将兰某印刷有限公司列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经对在案证据全面审查,兰某印刷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公司意志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加兰某印刷有限公司为被告。三是成功追赃挽损166万元。东坡区检察院加强释法说理,侦查阶段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退缴10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4名犯罪嫌疑人主动退缴66万元。四是准确认定侵权产品数量。东坡区检察院审查发现,张某某经营的生产厂除生产案涉产品外,还存在大量正常合法订单。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对已扣押的刀片分类梳理,准确区分出侵权刀片的类别、数量,剔除非涉案产品,确保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理。

2022年12月,东坡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张某某、项某某、叶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对徐某某等2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生产工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3年5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叶某某等8人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不等,除张某某、项某某外,其余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兰某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形成司法共识,解决网络犯罪管辖争议。网络售假类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地域宽、范围广,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检察机关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调配合,推动三家就管辖问题达成共识,集中侦办力量,确保办案质效。

(二)精准把握网络售假案件特征,严厉打击上下游犯罪。相较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案件犯罪金额大、涉案面广、金额认定难,通常形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一体的犯罪链条。检察机关在办理类案时,应当准确把握案件特点,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出具体建议,引导公安机关通过网络终端销售环节反向追踪漏捕漏诉,依法追究产品供货商、生产商等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精准打击上下游犯罪。

(三)厘清涉案财产权属,保障案件办理的同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根据涉案财物具体属性和特点,引导公安机关明晰涉案财物权属,细化梳理已扣押财物的类别、数量,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及时予以解封,保证企业正常运行。

郑州市聚某印刷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34岁,无业人员。

被告单位郑州市聚某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男,35岁,郑州市聚某印刷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

被告人王某某,男,39岁,个体经营户。

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与郑州市聚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聚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合谋复制、发行侵权盗版图书。双方约定刘某某提供正版图书的内容及印制书籍所需纸张,郑州聚某公司负责侵权图书的印制与装订,再由刘某某销售至全国各地。截至案发,刘某某共计销售郑州聚某公司复制、发行的侵权图书3.5万册,另有库存2.5万余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3万余元;王某某自2017年2月起从刘某某处购进侵权图书,并通过网络聊天群及线下自营书店售卖,销售金额51万余元,违法所得24万余元。经绵阳市新闻出版局认定,本案中被查获、追回的图书均系非法出版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月,唐某某因购买到侵权图书向文化执法部门举报。2023年2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追踪快递信息、分析人员轨迹,抓获上游刘某某等人,并查获制假窝点郑州聚某公司。

2023年9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开展行刑衔接。高新区检察院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同步受理案件举报线索后,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共同与文化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证据分析研究,认为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建议文化执法部门将王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督促解除生产设备查封。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公安机关所查封的郑州聚某公司的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侵权图书外,也大量用于正版图书的印刷。为避免其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解除了相关生产机器的查封,企业得已复工复产。三是促推问题治理。高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西南政法大学附近有多家书店销售侵权图书,遂将该情况通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检察院),建议开展高校周边侵权盗版图书问题整治。渝北区检察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初查。

2023年10月,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郑州聚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郑州聚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在4年内、王某某在3年内禁止从事图书经营活动。

202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3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依托知识产权“双报制”,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优势,监督端口前移,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引导侦查层层溯源,向上查明侵权图书印制商、销售渠道,向下查明主要销售市场和其他销售商,实现侵权图书制版、印刷、销售全链条打击。

(二)开展川渝协作,净化图书市场。针对案件办理中暴露出的高校周边销售侵权盗版图书现象,采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一体推进的工作模式,联动重庆地方检察院,共同推动对侵权图书销售周边市场的整治,以检察跨区域协作共促图书市场净化。

(三)审慎采取查封等侦查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针对涉案企业情况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于企业保持正常合法经营所必须且继续使用对其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川省检察机关强化跨区域协作和大数据监督构建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

【要旨】

围绕白酒等地方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开展司法保护工作。分析产业分布特点,建 立跨地域协作机制,形成保护体系和工作合力。同时建设和用好大数据监督模型,及时发现多发易发问题,开展针对性的保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四川酿酒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形成了以“白酒六朵金花”(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郎酒、沱牌舍得、水井坊)为代表的多个享誉海内外的名优白酒知名品牌和企业集群,白酒产业是全省重要经济产业。四川省检察机关通过完善履职机制、加强跨区域协作、打通监督大数据壁垒等举措,全方位构建川酒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为川酒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一是推行“集中统一履职+双报制”,强化综合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优势,积极支持川酒企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向侵权人索要赔偿,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及时保护酒企权益。首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依托该机制,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将相关材料同步报送同级检察院,检察机关对权利人报送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针对性地指导权利人提交、完善报案证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证据体系。“双报制”在全省推行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办案周期平均缩短3–4个月,所有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均获有罪判决。该项制度在2022年入选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二是建立跨省、跨市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保护。针对侵害川酒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多地的特点,在省内建立跨区域检察联盟,在成都、泸州、德阳、遂宁、宜宾等川酒企业较为集中的5地14个基层检察院建立四川白酒产业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盟,共同保护川酒品牌,协同打击关联犯罪、上下游犯罪;同时跨省开展检察协作,四川省检察院与重庆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加强川渝知识产权检察协作的意见》,共建沟通联络、案件协作、协同保护、人才交流培养、宣传保障等五项机制。依托该机制,川渝两地检察机关联合查办了多起涉嫌销售假酒案件,其中,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与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协同办理的彭某雪、王某恒等七人制造销售假酒侵犯注册商标权案,入选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三是构建川酒大数据监督模型,强化数字化保护。与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川酒“六朵金花”企业签署《数字检察护航四川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书》,将企业数据纳入大数据模型,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依托全国糖酒会平台,举办“数字检察护航川酒产业发展”论坛,与法院、公安、经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部门以及白酒行业协会共商协作,推动执法司法数据共享。邛崃市检察院依托模型,发现当地存在原酒生产企业为他人“代工”高仿假冒名酒的现象,加强与工商联、酿酒协会及小型白酒企业的联络走访,了解企业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诉求,从服务保障创新、企业合规建设等多维度提出具体建议,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