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中院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发布

  
2024-04-12 13:19:19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案例一:胡某某、方某等职务侵占罪案——严惩职务侵占行为,为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杨某某分别利用担任资阳市某鞋服公司行政主管、成品仓员工、保安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成品仓内的鞋子拖走并卖给他人,获利7万余元。此外被告人胡某某、方某利用自己看护管理该公司废旧机器设备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公司10台单针机、3台单针机针头卖给他人,获利38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杨某某结伙利用其分别担任资阳市某鞋服公司行政主管、成品仓员工、保安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杨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资阳市某鞋服公司经济损失;被告人胡某某、方某共同退赔机器设备损失。

三、典型意义

纺织鞋服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用工需求大,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加之企业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三名被告人监守自盗,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倒卖公司产品并从中牟取利益,造成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本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责令退赔的方式为企业追赃挽损,切实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为企业健康、持续、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二: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资阳市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采用分期履行等方式减轻环保处罚,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一、案情简介

资阳市某服饰公司在成品毛衣生产过程中,加入柔顺剂、硅油等助剂对成品毛衣进行浸泡、洗涤,产生的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排入沱江。经资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公司处理设施排口排出废水的化学需氧量超标。2021年8月31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6.8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资阳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排放超标废水,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1421.24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该服饰公司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已陷入僵局,法院遂决定主动介入,多次进行实地勘验、深入现场了解走访,释法说理、组织座谈,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服饰公司的罚款变更为10万元,由该服饰公司分期在四年内付清罚款;该服饰公司应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351421.24元,分期履行并可以其生产制造的衣服折抵;该服饰公司在2022年8月30日前在《资阳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并重原则,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本案也启示我们: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如何平衡经济快速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法院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将科学平衡的理念贯穿环资审判始终,积极找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护航地方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案例三:绵竹市某装饰公司诉陈某某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股东未经财务审批程序任意调动公司资金,符合抽逃出资情形,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装饰公司依法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陈某某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2月4日开始,四川某装饰公司向陈某某多次转款并备注“借款”或“还款”,数额较大。2019年绵竹市某装饰公司与四川某装饰公司就材料款达成调解协议,在执行中绵竹市某装饰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绵竹市某装饰公司的异议请求,绵竹市某装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

二、裁判结果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装饰工程基本户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该公司向陈某某多次转款且金额高达1000多万,但无陈某某向公司基本户转入资金的行为,双方的转账行为亦没有任何财务记载,均系资金的单方向流动。公司支付款项应该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并且使用公司对公账户,股东任意调动公司财产且不作财务记载,可能引起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的情形,遂判决追缴陈某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四川某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其它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规定,从基础交易关系、实施主体、会计处理方式等方面着手,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认定陈某某抽逃出资并承担相应责任,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及公司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民营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正常经营,防止股东抽逃出资损害企业经营及对外偿债能力,保护企业经营运作的经济基础。

案例四:周某等48人与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多方联动调解化纠纷,助力企业破产重整

  • 基本案情

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破产重整,市内某楼盘受严重影响而停工。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部分业主成立自救委员会,自行垫资完成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之后,周某等48名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支付业主自行垫付的资金以及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在调查中又发现还有200户未诉讼业主的相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经过细致分析研判后随即启动诉源治理机制。

二、裁判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上诉法院迅速组建了多元化纠纷调解组织,形成了法院主导、特邀调解员参与、社区协助的调解组织模式。在多次组织破产管理人、实际施工人和业主进行协调后,当事人在二审诉前达成了调解方案。当事人完成兑付800余万元,48名诉讼业主撤回一审起诉,200余名非诉讼业主也因权益得以维护放弃了起诉,该重大群体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重点企业破产重整案,企业负债总额超过10亿,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农民工群体等多次聚众向政府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各种矛盾十分尖锐。为顺利推进公司破产重整,帮助企业盘活资金走出困境,法院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一是创新“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以行政权的积极作为保障司法权依法行使,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综合协调、信访维稳、土地过户、房屋拆迁、税费征收等相关工作;二是采用资产剥离的“出售式重整”模式,促成投资资金进入;三是以“保护性公正清偿”为原则,保障小额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周某等48人与该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既为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衍生诉讼,在对该系列案的处理中,法院通过诉讼服务端口前移,做实诉源治理,成功完成诉前调解,并据此化解了未进入诉讼的同类型纠纷200余件,落实给付金额达800余万元,减少了因企业破产所衍生的大量诉讼案件,保证企业破产重整计划顺利推进,也有效化解了重大群体性纠纷。

案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安岳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运用“惩戒+修复+激励”多元化解矛盾机制,护航企业持续发展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安岳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安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款1584947元。判决生效后,安岳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李某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岳法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岳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该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受损,无法进行正常融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几乎停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安岳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之后法院依据申请立即对被执行人依法启动信用修复程序,解除强制措施,让被执行人企业恢复正常运转。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戒+修复+激励”多元化解矛盾机制护航企业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在严峻复杂的形势下,“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单方获利不如双方“共赢”。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灵活运用各项执行措施,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使新生企业稳定“入场”,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权益影响,帮助被执行企业缓解债务压力,重新焕发生机。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