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世界遗产地禁止施行这些行为

  
2024-04-01 15:31:4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4月1日,《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条,对全省世界遗产的申报、规划、管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均作出规定。

为适应国际国内世界遗产保护新形势,进一步理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条例草案》明确了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由世界遗产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为厘清世界遗产保护范围与自然保护地、文物等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关系,《条例草案》新增“世界遗产保护范围与自然保护地、文物等保护范围重叠的,重叠区域适用更严格的法律保护规定”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世界遗产地禁止实施以下行为。一是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地质遗迹、自然景观以及文物的设施;二是非法采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三是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四是擅自拆除、移动、损坏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和管控分区界线标识及徽志;五是开山、采石、垦荒、取土、采沙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六是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七是开发房地产项目,修建别墅、私人会所、高尔夫球场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八是建设风电、水电、光伏等商业性能源项目;九是建设规模化畜禽和水产养殖场;十是建设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满足公共需求的加油站、加气站、天然气管道和国省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的设施除外;十一是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且依法经批准的矿业权勘查和开采活动除外;十二是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行为。违反上述第六项至十一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违法项目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明确世界遗产缓冲区“禁止开展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建设项目”,如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有符合规划的新建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采取必要措施消减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不利影响,接受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管理,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意见”。违规在世界遗产缓冲区范围内开展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将处以违法项目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