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3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3起近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3家企业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案例1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罚款25万余元
2023年9月9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犍为县地柴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监测机构对该企业排放废气开展检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烟尘)折算浓度86.6mg/m3,超过砖瓦制造行业标准限值1.89倍。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4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建设项目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企业及主管人员均被罚款
2023年7月31日,接群众投诉,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泉驿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方也电气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于2023年7月24日擅自建成电镀工序并投入生产,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企业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批先建问题已另案查处)。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5.35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1.44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3
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11月23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泸州市龙马潭区临港大道东侧太阳湾空地上存有黄褐色、轻微臭味固体废物。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处固体废物为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四川泸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3日至5日分8车次倾倒,该处倾倒点无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有雨水冲刷痕迹。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648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