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购买宠物陷阱多 欺诈小心三倍赔偿

  
2024-03-16 15:50:3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昨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金牛区法院结合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审判实务,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购买的宠物狗收到后短期内死亡,买的宠物猫有瑕疵、无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本期,记者整理出了宠物纠纷相关案例,宠物活体买卖市场供需双方应在尊重宠物生命的基础上,全面、正确履行各自义务。

收到宠物后短期内死亡  买卖双方如何担责?

原告黄某在被告左某处购买犬龄为两月的马尔济斯犬一只,左某以航空托运方式将马尔济斯犬托运至黄某处。托运当天,左某微信告知黄某案涉犬只未完成全部疫苗接种。黄某签收案涉犬只因状态不佳送至宠物医院治疗,检测感染冠状病毒,多项指标异常。经治疗,在未明确取得出院证明的情况下黄某为案涉犬只办理出院,后案涉犬只病情反复,又于两日后再次入院治疗,黄某未明确告知案涉犬只病史,经治疗后再次出院于家中死亡。黄某遂诉请返还购买犬只款项16900元,赔偿损失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犬只在交付托运当日甚至之前已感染冠状病毒存在高度盖然性,该犬只在交付前即存在一定质量瑕疵。案涉犬只死亡后,左某应以赔偿损失形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黄某明知案涉犬只月份较小且尚未完成完整疫苗注射仍坚持购买,犬只办理出院时未向医院确认过该犬只健康状态,亦在再次入院时明知该犬只具有冠状病毒病史但未坚持再次检测,未尽到合理审慎的购买及救治注意义务,故其对案涉犬只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遂酌定黄某与左某按照3:7比例承担损失。判决左某向黄某赔偿损失13578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宠物,收到宠物后短期内死亡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宠物出卖人在出售宠物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尊重宠物客观生长规律,托运前对宠物进行必要体检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担必要瑕疵担保义务。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活体宠物时应选择正规的网购平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宠物店,并应将宠物接种情况、售后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下来,在宠物出现健康问题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若消费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损害扩大,应相应减少出卖人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买受人对于合同的期待利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宠物买卖交易习惯确定出卖人赔偿义务,强调了宠物活体买卖市场供需双方应在尊重宠物生命的基础上,全面、正确履行各自义务,警示宠物出卖人应严守契约精神,引导宠物买受人应重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维护了网络交易市场的诚信和秩序,对促进活体宠物网购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宠物猫患有猫藓  可以要求退款吗?

2022年6月1日,张某晨委托案外人张某清向刘某宠物店买猫。张某清、张某晨通过微信与宠物店经营者刘某就购猫事宜进行联系。张某晨收到所购的猫后,发现该猫患有猫癣,便多次前往宠物医院为该猫治疗,花费共400元。之后,张某晨就所购的猫的相关事宜与刘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要求刘某宠物店退还购猫款7000元并赔偿猫医疗费400元、交通费163.44元、运费1230元。法院审理认为,猫癣不属于严重影响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可以治愈,本案没有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某晨与刘某宠物店在进行交易时,明确约定了所购猫患有猫癣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对张某晨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但刘某宠物店交付的猫患有猫癣,其出卖的货物具有瑕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晨与刘某宠物店的距离甚远,本案的案涉标的物为猫,系活体动物,长距离运输具有不可控的风险,综合考虑,酌定刘某宠物店向张某晨退赔款项共计3000元。

本案厘清了交易后发现宠物患有不属于严重影响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可以通过治疗补救,且补救后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影响的特定情形下,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边界。并结合宠物活体动物长距离运输交易模式的特点,合理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尽可能地平衡消费者和商家利益,平等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有力维护了“宠物长距离买卖”行业市场秩序。

检疫证明动物品种与实际不一样  是否构成欺诈?

2023年4月27日,成都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夏某明签订《宠物领养协议单》,双方就宠物领养达成协议。同日,夏某明支付4700元购买宠物犬。2023年4月29日,案涉宠物犬出现呕吐拉肚子的现象,夏某明遂联系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救治,救治后,宠物犬仍未好转。2023年5月1日,夏某明将宠物犬送医进行检查治疗,该宠物犬被确诊为犬细小病毒感染,后该宠物犬因病情严重死亡。夏某明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三倍退还夏某明购买的商品套餐,以及宠物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宠物犬在被夏某明购买后短时间内即被确诊为犬细小病毒感染并因病情严重死亡,夏某明购买该宠物犬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案涉《宠物领养协议单》应当予以解除。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动物品种为柯基,与案涉宠物犬的品种阿拉斯加犬不一致,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交付给夏某明的案涉宠物犬是健康的,未被犬细小病毒感染,故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应退还夏某明购买宠物犬钱款1700元,并承担夏某明为治疗宠物犬的费用990元。夏某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的行为,对其主张三倍退还购买宠物犬钱款及宠物物品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宠物店在出售宠物前,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获得相应检疫证明或加施检疫标志。宠物店对其出售的宠物在交付给购买方时是处于健康状态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可举示上述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予以证明,若未提供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抑或是提供的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与宠物信息不匹配,则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宠物展示出售时已经患病  是否承担三倍赔偿?

唐某某、李某某于2023年8月18日在宠物销售公司购买幼犬一只,并签订《宠物领养协议单》。唐某某、李某某当场支付1980元,其中包含1380元的幼犬购买费用和600元幼犬用品费用(狗粮)。宠物销售公司售卖幼犬时曾向唐某某、李某某表示幼犬已接种疫苗,但一直未提供该幼犬的疫苗接种证和检疫合格证。2023年8月19日该幼犬在宠物医院检测出犬冠状阳性。2023年8月22日,该幼犬在宠物医院检测出犬瘟阳性。另宠物销售公司出售的幼犬用品为狗粮假冒知名品牌。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向商家支付相应价款,商家作为专门出售宠物的公司,应保证其出售的宠物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而本案中商家既未向消费者出示宠物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同时消费者在收到宠物后又被接连检测患有各种病毒,结合病毒潜伏期等情况,案涉宠物有极大可能在商家展示出售时已经患病,商家作为经营者显然故意隐瞒了这一对交易产生影响的重大瑕疵,该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宠物销售公司向唐某某、李某某退还购买宠物款项、宠物用品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消费者饲养宠物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情感寄托和陪伴,该目的得以实现的前提在于宠物是健康的,故商家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诚实守信地向消费者交付处于合适健康状态的宠物。且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而宠物相较于其他的货物具有特殊性,故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的时候,除了需要考察销售商家的销售实力,也可要求商家出示真实且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或者在商家不配和的情况下自行对宠物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测,一方面是保证购买的宠物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另外即便宠物未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消费者也可保留相应证据,主张权利,而商家应承担出售宠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