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圈有一句格言“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个原则十分适用于破产这类案件,让承办法官知道工作的保护线在哪里。同时,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案件中的疑难复杂事项时,有着很充足的权利和灵活性,但权利和责任是成正比的,灵活性和风险也是成正比的,做好了是律师的本职专业工作,做砸那就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如何做好破产工作,笔者从管理人的角色出发,直面矛盾--------破产债权。
什么是破产债权?笔者查阅了,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审议会议通过的我国首部破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陆续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及规范,竟然没有查阅到对破产债权的明文定义。从管理人工作的角度,为了理解破产债权,笔者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从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清偿先后以及意义等三个角度浅析,以供大家探讨。
一、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破产债权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债务人,即破产企业。
(一)时间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破产债权的时间构成要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产生的负债。除此之外的负债,则应归类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一)行为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除职工这类债权外,破产债权的行为构成要件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而,破产债权是一种申报债权。
当然有人可能会提出已知债权比如:抵押登记的债权。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规定,以及管理人通知制度和提存制度三个角度思考认为,若债权人不申报债权,他的权利将不能行使,甚至最终的提存制度能从实质上消灭该债权,未申报债权不能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
综上,从构成要件角度,笔者认为,破产债权是除职工债权以外,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前产生的,并在法院受理后向管理人申报主张的破产企业负债。
二、破产优先债权和破产普通债权
(一)以管理人计酬为区分条件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角度思考,《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优先债权为抵押破产债权。笔者以管理人计酬相关规定和别除财产的角度为区分条件,享有担保物权的破产债权为优先债权。除此,以外其他破产债权均为普通债权。
(二)以债权人清偿顺序为区分条件
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的角度思考,法律明文规定了普通破产债权。笔者以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和无担保物权财产的角度为区分条件,优先债权为:职工破产债权,社保和税。除此,其他债权为普通债权。
(三)以物和身份为区分条件
笔者听闻过这种分类方法,将破产债权分为特别优先债权、普通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四类。具体而言就是,担保物权破产债权为特别优先债权,职工、社保和税为一般优先破产债权,剩余破产债权普通债权,税务滞纳金、停止计算的利息、股东权益为劣后债权。
笔者不太认可将劣后债权纳入破产债权,主要原因就是增加了工作负担。结合前两项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以物和债权人主体身份为区分条件,认为破产债权可以区分为:物的优先债权、主体身份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具体而言:
1、物的优先债权,比如:抵押担保优先权、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消费者购房优先受偿权(购房款退款)、船舶优先权等金钱债权都是基于对应标的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债权。
2、主体身份的优先债权,比如:职工债权、社保、税、购房优先受偿权(交房业主的办证请求权)等这些都是基于债权人主体身份的优先债权。
当然办证这个请求权的优先性是有争议的,但从和谐社会,以及化解矛盾的角度,笔者建议管理人们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并提供能提供的办证资料,毕竟这个问题往往超越《企业破产法》的范畴。
3、普通债权:除上述两种破产债权,剩余则归纳为普通债权。
三、破产债权构成、清偿顺位的意义
每件破产案件都有同样的矛盾,同时,一千件破产案件,也有一千种不同的矛盾。对于矛盾的处理,打个比方:管理人可以把自己做到万金油的回避,但无法把自己做成万能钥匙的解开。理解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让管理人知道什么是破产债权,知道哪里有法律保护线保护管理人。知道那些是破产债权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处理,知道什么是管理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须处理,了解什么是和破产案件涉及的管理人可以处理,懂得什么是与管理人职责或司法破产案件无关的管理人不必理会。
每一个债权人都值得可怜,每一个债权人也都是贪婪的,坚持到企业破产的债权人都是执着且非理性的。不要企图和债权人讲道理,债权人理解是个例,债权人不理解是常态,即使前一秒债权人明示理解,后一秒债权人也有很高的几率会翻脸。只有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强制力才能让债权人服软。理解破产债权的优先和普通的分类,从实际操作而言,面对债权人时能说一句“这是法律规定”,你将无比幸福。更深一层的思考,管理人在受理债权申报和梳理资产时,就要评估有无正常情况无法处理的矛盾,更直白而言是否存在身份特殊(例如职工、常年信访者)很有可能无法清偿的债权。若有,这时管理人请做好两手准备,若有人接盘愿意为身份特殊者出钱处理债权那将比较顺利;若无或还无人接盘者愿意处理身份特殊者的债权,那管理人最好严格梳理出那些破产财产不是别除财产。
小结
破产案件有着美丽的标的额,有着潜在的丰厚报酬,但她是一朵带毒刺的花,每个一个破产案件都是在骨头里熬油,而这个等待的时间往往比较漫长,任何一滴矛盾的水珠就能炸的油花四溅。每一件破产案件都有着千变万化的矛盾,相对固定的是法律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往往需消灭或绕过这些矛盾漩涡,管理人可以依靠也只有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笔者梳理了自己对企业破产债权在构成和清偿优先顺位的理解,希望所有的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的矛盾时,多一丝顺利。
(四川蜀立恒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岳晓梅)